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斯偉江

鎖定
斯偉江,男,漢族,1970年出生於浙江諸暨,1992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3]  。《南方人物週刊》“2011魅力50人候選人” [1]  、“2012中國魅力榜學者”。 [2] 
中文名
斯偉江
外文名
Si Weijiang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0年
畢業院校
華東政法大學
職    業
律師
主要成就
南方人物週刊》“2011魅力50人候選人”
《南方人物週刊》“2012中國魅力榜學者”
李莊案“漏案”辯護律師
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辯護律師
上海11·15大火無證電焊工吳國略案辯護律師
出生地
浙江諸暨
主要業務領域
刑事辯護、知識產權保護、民事訴訟
職    稱
高級律師 [3] 

斯偉江人物經歷

斯偉江 斯偉江
1992年7月,從華東政法大學畢業後,開始執業 [3]  ,擔任高級律師。斯偉江已經從事了近20年律師職業,原本在偏安一隅的上海,他從未想過要“借案出名”。他涉獵過刑事辯護知識產權保護民事訴訟,在最近兩年,又在諸多燙手的刑事案中贏得光環。在舉國矚目的李莊“漏罪案”、錢雲會案和上海11·15大火無證電焊工吳國略案的審判庭上,斯偉江已然成為主角。 [4]  現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任浙江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浙江矛盾律師事務所創設合夥人、星韻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行主任、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同濟大學兼職講習(案例教學 [3]  、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副秘書長、執行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和職業培訓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律師》雜誌編委、上海投資諮詢公司特聘知識產權專家、中央電視台《為您服務》法律版塊嘉賓、上海電視台《撞擊》嘉賓、《夜線約見》嘉賓。
2011年4月19日斯偉江接受李莊家屬的委託將出庭為李莊辯護。
2013年3月21日斯偉江的新浪微博被註銷。
2013年3月21日斯偉江新浪博客財新網博客、鳳凰網博客、天涯博客全遭關閉。 [5] 
2015年6月,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代理律師斯偉江解除合同。

斯偉江人物評價

“在當下的法治生態環境中,斯偉江以個人勇氣和嫺熟技巧,運用專業知識,聯合社會輿論的力量,挑戰公權力之“惡”,捍衞弱勢者的法律權益。高曝光率案件之外,他低調內斂,謹守着“理性、建設性力量”的分寸,在體制容忍的空間中推進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南方人物週刊》 [2] 
斯偉江律師“心思縝密,舊學深沉”,他博覽羣書,目光高遠,對中國律師及律師業所處的環境有着獨到的見解和清醒的認識,是中國律師觀察中心的積極推動者和支持者。曾遊學美國,思想囿於舊儒家自由主義之中,律師執業位於商業和法律援助之間。愛讀書,愛運動,愛小孩。

斯偉江人物事件

李莊被控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辯護
從2009年延伸到2011年的重慶李莊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
李莊辯護律師楊學林(左)、斯偉江(右)正在江北法院外等候開庭 李莊辯護律師楊學林(左)、斯偉江(右)正在江北法院外等候開庭
“正義雖然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1]  4月14日,斯偉江介入李莊“漏罪案”第二季。與其説關注李莊這個個人,他更關注通過這樣一個案件,來探尋中國法制的希望。“辯護人和李莊早就預測到本案的結果,將會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蹟發生。”對於這種既定結果的判決面前,似乎辯護人是無力的,“然後,在歷史審判面前,誰都無法逃脱。違背法律的人,必將被法律所嚴懲。天理昭昭,李莊必有昭雪的一天。這句話,送給李莊,也送給所有的法律人。” [1] 
斯偉江 斯偉江
2011年4月19日,斯偉江接受李莊家屬的委託出庭為李莊辯護。4月22日,公訴方決定撤回起訴 [1]  李莊案甫一撤訴,5月31日,他隨“樂清公民觀察團”出現在樂清,次日,他和同事俞智淵、吳鵬彬,以及北京律師浦志強在趕往湖北咸寧的路上。他們要趕往當地,代理咸寧出租車司機罷案的一次開庭。律師圈內甚至笑稱:上海來了一大邦(幫)律師。 [4] 
“復旦投毒案”二審辯護
2015年1月8日上午10點40分左右,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走出法庭,旋即被一羣記者圍住。林森浩投毒案是斯偉江在2015年下半年花了最多心思的一個死刑案。他認為,即使構成故意殺人,死緩也應該差不多了,“死刑跟不死刑還是有很大差別的”。但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訴求,針對林森浩案,斯偉江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專訪。 [6] 
記者:“你是怎麼介入這個案子的?” [6] 
2015年1月8日,辯護律師斯偉江在法院外接受記者採訪。 2015年1月8日,辯護律師斯偉江在法院外接受記者採訪。
斯偉江:“一審時家屬就來找我,當時沒有太關注,因為也沒爆出來事實有問題。二審的時候,唐律師帶着案卷來找我。看了卷,當時覺得不應該定故意殺人。原來公安定的就是故意傷害,批捕的時候改成故意殺人。林森浩的主觀故意上,肯定沒有説我希望你黃洋死,或者我放任你黃洋死。故意傷害就是十到十五年,所以我覺得是可以做的。其實林森浩就是想開個玩笑,但是恰恰“開玩笑”這個説法黃洋家接受不了,這可以理解。後來拿到案卷裏面的病歷,找了七八個機構去看,有兩家看出來有問題,一家就是胡志強法醫他們,還有一家不肯出報告。” [7] 
記者:“怎麼發現你們認為的“疑點”的?” [6] 
斯偉江 斯偉江
斯偉江:“從案卷來看,比較大的問題是飲水機的水量是多少,還有二甲基亞硝胺的劑量也確定不了。所以二審的時候,我們就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找證據。我們是按照警方偵查試驗的飲水機的水量來算的,算出來不到二甲基亞硝胺的致死量,遠不到致死量。然後又去看這個藥品,發現是天津一家化學試劑所自己非法制造的,沒有進行過外部驗證。我們找了司鑑所做對比樣品的日本公司,還有一家美國公司,對方説涉及商業機密不能説怎麼製造,但肯定不是這麼簡單。還有一個就是質譜圖。毒物測試,沒質譜圖不可能出報告。我們最初找到司鑑所他們願意給,但後來檢察院要過去,我們就沒能拿到。所以這個毒到底是什麼,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為什麼不拿出來質譜圖? “ [6] 
記者:“是這些“疑點”讓你接下二審?” [6] 
斯偉江:“我覺得不該殺,死刑跟不死刑還是有很大差別的。不管從量刑還是定性都不該殺,何況現在還有這些疑點。如果不是二甲基亞硝胺,或者不純,或者變質了,那就不到致死量,那就有其他因素。所以,我們的辯護觀點很清楚,要求重新做鑑定。” [6] 
記者:“二審庭審上胡志強法醫的“死於爆發性乙肝”的説法很有顛覆性。” [6] 
斯偉江:“胡法醫是通過看病歷和兩個檢驗報告做的判斷,裏面主要涉及黃洋的乙肝抗體在4月3日之後,由陰轉陽,認為是爆發性乙肝。當時黃洋的病歷裏有人寫過,不排除有爆發性乙型肝炎的可能性,胡法醫説,你看,跟我的判斷是吻合的。如果這個觀點成立,那就是無罪了。因為我問過是不是喝了以後誘發、引發黃洋死亡,但胡法醫認為就是巧合,沒有關聯。” [6] 
記者:“為什麼一定要求重新鑑定?” [6] 
斯偉江:“除去上面的疑點,還有個核心問題,上海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的屍體解剖和報告,均未對黃洋的血液、尿液、肝等做毒物化驗。檢方的鑑定人説,他做檢驗的時候,已經過去幾個月了。但第一次公安為什麼沒有檢測?鑑定人在庭上説我不評價別人的工作。另外,鑑定程序也不合規定。所以要重新鑑定,不重新鑑定不能解決問題。” [6] 
記者:“你怎麼評價刑辯律師的工作?” [6] 
斯偉江:“沒有成就感,因為你就是不停地失敗。上海有句話,螺螄殼裏做道場,我們就是在很小的空間挪騰。刑辯很有價值,但是對律師傷害太大,會有心理陰影。” [6] 
記者:“但是林森浩投毒案二審中的“反轉質疑”影響很大,你曾經為之辯護的念斌就無罪了。” [6] 
斯偉江:“影響很大不代表成功。念斌的案子能成功,實際上也是取決於最高法想翻案,否則只要警察不出庭,專家不出庭,質譜圖不拿出來,你律師怎麼翻?” [6] 
記者:“最近,平反了一些冤案,你怎麼看?” [6] 
斯偉江:“總體來説,這一波平反還是個案意義。其中可能比較有影響的,是呼案進行了追責。” [6] 
記者:“程序正義的觀念普及以後,現在出現一種輿論,比如念斌案,會認為沒有判刑並非因為念斌不是兇手,而是公安機關工作做得不紮實,有些程序問題。你怎麼看?” [6] 
斯偉江:“念斌案不是程序問題,念斌案否定的是實體,毒有沒有?要是程序問題,念斌案就很簡單了,提取的勘驗筆錄就不合格,就應該排除。輿論認為別人有罪,可你憑什麼來認定?為什麼要制定刑事的程序?就是因為怕認定出問題。現在的問題就是口供中心主義,跟我們刑訴法重證據、輕口供的理念是相反的。現在辦案水平和辦案思路都是很老式的,也沒有追究責任的。” [6] 
記者:“你覺得要改變現狀,最關鍵的點在哪裏?” [6] 
斯偉江:“一個是要改變口供中心主義,第二個就是要排除刑訊逼供。最核心的東西,進去就要全程錄音錄像,並且律師可以調取,這樣沒人敢刑訊逼供,更核心的是,檢察院要獨立,公安辦案要有制約,然後法院要獨立。我們現在是都不獨立。” [6] 
記者:“這次二審法院沒有支持你們的要求,維持原判。你怎麼看這個判決結果?” [6] 
斯偉江:“我們已經努力了,很抱歉,結局不滿意,我們在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階段再努力一下。無論如何,任何司法公正實現的核心,是在司法機關,我們律師只是一個輔助因素。” [6] 
2015年6月6日,應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父親林尊耀的要求,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與林尊耀先生解除了《委託協議》,至此,斯偉江律師不再擔任林森浩案件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人。在此之前的複核階段,辯護人已經前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5萬字的法律意見,及若干新證據、醫學專家會診意見、申請等,也到北京當面向複核的合議庭法官陳述了辯護意見,會見了林森浩,已經基本完成了該階段的工作。雖然得知,林森浩本人不同意解除對斯偉江律師的委託,但鑑於委託協議系林尊耀先生與本所簽署,委託合同基於信任,專業人士需知進退,不給委託人留遺憾,也考慮到辯護人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退出不至於對林森浩產生不利後果,故同意解除合同。
“福建念斌案”辯護
斯偉江 斯偉江
2014年8月22日11時45分,念斌,作為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被福建省高級法院宣告無罪、當庭釋放。案件審理的8年中,念斌方邀請了張燕生、斯偉江等律師,他們通過網絡和媒體列舉案件疑點。 期間,念斌曾被連夜突擊審訊,其間念斌一度咬舌自殺。後來,參與審訊的警察在法庭上説,他們只是在給念斌做思想工作,這遭到斯偉江律師的當庭質問 [8]  ,“是什麼樣的思想工作,能夠把人做得咬舌自盡?” 念斌被宣判無罪後,其辯護律師張燕生、斯偉江等發表聲明:感謝法院、專家、記者、網友,稱“眾多良知和堅持匯成正義的判決”,希望念斌案成為平反冤案的標本,推動國家法治進步。 [9] 
念斌和念家人感謝最多的還有提供無償援助的張燕生、斯偉江等律師。8年來每次開庭都並不平靜。“我們所有律師幾乎都被被害人打過。”斯偉江律師稱,律師們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屬心情,別無他法。
深圳鸚鵡案辯護
斯偉江(右)與徐昕律師為深圳鸚鵡案辯護 斯偉江(右)與徐昕律師為深圳鸚鵡案辯護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斯偉江律師介紹,在代理深圳鸚鵡案時,他就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了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查。斯偉江在建議中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以下簡稱“《解釋》”),將“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等對待,超出了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超越了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也與現有法律的規定相牴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請求對該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10]  7月6日,斯偉江向澎湃新聞介紹,他當天下午收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覆函,函中對其此前提出的意見作出了答覆。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覆函中稱,對於斯偉江的建議,已經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10]  進行了研究,將審查建議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人大行使立法法和人大監督法規定的職權,對兩高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監督,很難得;對提出申請的公民有回覆,也難得。”斯偉江説。 [10] 
上海藥神案”辯護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上海藥神案”。 [11]  7月23日,律師斯偉江和徐昕介入,即採購國外疫苗被認定為假藥,一審多人因銷售假藥罪獲刑一案。斯偉江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提到,“沒批文的進口真藥好藥變成假藥”的產生,主要是三個法條和一個司法解釋共同導致的結果。” [11] 
斯偉江(左二)與徐昕(右三)律師 斯偉江(左二)與徐昕(右三)律師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