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復旦投毒案

鎖定
復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被害人黃洋的室友,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5:23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去世。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中文名
復旦投毒案
外文名
Malicious poisoning case of Fudan University
發生地點
復旦大學醫學院宿舍
案    件
刑事案件
結    果
林森浩被判處死刑 [1] 
主    犯
林森浩
被害人
黃洋
劇毒藥品
N-二甲基亞硝胺
發生時間
2013年4月

復旦投毒案案件背景

林森浩與黃洋均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復旦大學某宿舍樓421室。一年後,黃洋調入該寢室。之後,林因瑣事對黃不滿,逐漸懷恨在心。 [1]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學宿舍聽黃洋和其他同學調侃説愚人節即到,想做節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黃洋笑得很得意,便聯想起其他學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計劃投毒“整”黃洋,讓同學難受。
案件信息
內容
作案動機
最高法經複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採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毒物來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學呂鵬,準備向其要曾經做實驗時用過的N-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從呂鵬處拿到實驗室鑰匙到實驗室將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一支已經吸了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注射器帶走。
投毒劑量
檢方指控,林森浩將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復旦投毒案案件經過

復旦投毒案投毒經過

時間
投毒經過
2013年3月31日下午
林森浩以取物為藉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後,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後存放於此處的、內裝有剩餘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
2013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
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後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於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
2013年4月1日9時許
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後,出現嘔吐等症狀,即於當日中午到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
2013年4月2日下午
黃洋再次到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
2013年4月3日下午
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症監護室救治。

復旦投毒案警方調查

時間
警方調查情況
相關圖片
2013年4月11日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衞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衞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説出實情。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審宣判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審宣判 [1]
2013年4月12日零時許
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並對其傳喚後,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
2013年4月12日
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
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天下午3時23分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去世。經法醫鑑定,黃洋是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復旦投毒案正式逮捕

時間
逮捕情況
2013年4月19日下午
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
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
黃洋父母給復旦大學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諉避責,官僚作風
2013年6月26日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衞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復旦投毒案提起公訴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市檢察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復旦投毒案一審宣判

復旦投毒案開庭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檢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洋不和,竟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害黃洋並致其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被告人林森浩辯稱,其只是出於“愚人節”作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表現,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復旦投毒案宣判

審判現場 審判現場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復旦投毒案二審宣判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託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林森浩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復旦投毒案死刑複核

時間
死刑複核
2015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審死刑判決複核聽取林森浩辯護人意見。據林森浩辯護人斯偉江律師介紹,整個過程持續兩個多小時,辯護人闡述4點意見,認為判處林森浩死刑的量刑過重,法官表示會依法審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
“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師斯偉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稱,應林森浩父親林尊耀的要求,該所已與林尊耀解除委託協議。林森浩死刑複核仍在進行中,林父臨時更換律師的行動引起各方猜測。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審結束後已經更換過一次律師,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換律師。
與斯偉江解除合同後,林父或將委託北京律師、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謝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謝通祥在個人微博簡介中自稱“專業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業務、死刑辯護律師”。同時,他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網首席律師
2015年7月28日
經林父的律師謝通祥申請和溝通,最高法院刑庭主辦法官經過請示領導研究和慎重考慮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與主辦法官的會見請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內,林森浩案件的主辦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並告訴林父最高法院已經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瞭解情況了。林父稱,整個會見持續了幾小時,法官與書記員還詳細地作了筆錄。
2015年7月31日下午
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和謝通祥律師第二次來到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三庭,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謝通祥與多位專家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關的申請。
2015年12月9日
“復旦投毒案”出現新進展,林森浩的死刑複核已出結果,最高法已下發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 [2] 

復旦投毒案執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執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3]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採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藉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後,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後存放於此處的、內裝有剩餘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注射器,並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後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於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後,出現嘔吐等症狀,即於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症監護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後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説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並對其傳喚後,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林森浩 林森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而向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飲用後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症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殺人故意明顯,且實施了以投放毒物為手段的殺人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採取隱蔽的手法,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殺死無辜被害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森浩歸案後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3] 

復旦投毒案社會評價

復旦大學投毒案嫌疑人一審被判死刑,引發熱議。專業知識豐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線,讓人警醒:過於功利的社會環境讓我們忽視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養,灌輸仇恨的不良風氣讓心浮氣躁的青年人心胸狹隘,缺乏容人之量。從親密室友到下毒傷人,該反思的不僅是教育。(新華視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