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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
鎖定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5:23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去世。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 中文名
- 復旦投毒案
- 外文名
- Malicious poisoning case of Fudan University
- 發生地點
- 復旦大學醫學院宿舍
- 案 件
- 刑事案件
復旦投毒案案件背景
林森浩與黃洋均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復旦大學某宿舍樓421室。一年後,黃洋調入該寢室。之後,林因瑣事對黃不滿,逐漸懷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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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看到黃洋笑得很得意,便聯想起其他學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計劃投毒“整”黃洋,讓同學難受。
案件信息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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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動機 | 最高法經複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採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
毒物來源 |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學呂鵬,準備向其要曾經做實驗時用過的N-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從呂鵬處拿到實驗室鑰匙到實驗室將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一支已經吸了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注射器帶走。 |
投毒劑量 | 檢方指控,林森浩將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
復旦投毒案案件經過
復旦投毒案投毒經過
時間 | 投毒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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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下午 | 林森浩以取物為藉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後,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後存放於此處的、內裝有剩餘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 |
2013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 | 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後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於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 |
2013年4月1日9時許 | 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後,出現嘔吐等症狀,即於當日中午到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 |
2013年4月2日下午 | 黃洋再次到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 |
2013年4月3日下午 | 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症監護室救治。 |
復旦投毒案警方調查
時間 | 警方調查情況 | 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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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1日 | ||
2013年4月12日零時許 | 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並對其傳喚後,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 | |
2013年4月12日 | 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
2013年4月16日 |
復旦投毒案正式逮捕
時間 | 逮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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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下午 | 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
2013年4月25日 | |
2013年5月5日 | |
2013年6月26日 |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衞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
復旦投毒案提起公訴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市檢察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復旦投毒案一審宣判
復旦投毒案開庭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檢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洋不和,竟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害黃洋並致其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被告人林森浩辯稱,其只是出於“愚人節”作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表現,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復旦投毒案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復旦投毒案二審宣判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託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林森浩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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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死刑複核
時間 | 死刑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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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 |
2015年6月5日傍晚 | |
2015年7月28日 | 經林父的律師謝通祥申請和溝通,最高法院刑庭主辦法官經過請示領導研究和慎重考慮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與主辦法官的會見請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內,林森浩案件的主辦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並告訴林父最高法院已經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瞭解情況了。林父稱,整個會見持續了幾小時,法官與書記員還詳細地作了筆錄。 |
2015年7月31日下午 | 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和謝通祥律師第二次來到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三庭,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謝通祥與多位專家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關的申請。 |
2015年12月9日 | “復旦投毒案”出現新進展,林森浩的死刑複核已出結果,最高法已下發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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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執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執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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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採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藉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後,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後存放於此處的、內裝有剩餘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後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於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後,出現嘔吐等症狀,即於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症監護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後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説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並對其傳喚後,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而向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飲用後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症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殺人故意明顯,且實施了以投放毒物為手段的殺人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採取隱蔽的手法,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殺死無辜被害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森浩歸案後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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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社會評價
復旦大學投毒案嫌疑人一審被判死刑,引發熱議。專業知識豐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線,讓人警醒:過於功利的社會環境讓我們忽視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養,灌輸仇恨的不良風氣讓心浮氣躁的青年人心胸狹隘,缺乏容人之量。從親密室友到下毒傷人,該反思的不僅是教育。(新華視點)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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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旦投毒案”終審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5-01-09[引用日期2015-01-29]
- 2. “復旦投毒案”續:最高法已核准林森浩死刑 .鳳凰網.2015-12-09[引用日期2015-12-09]
- 3. 復旦投毒案兇手林森浩被執行死刑 .網易.2015-12-11[引用日期2015-12-11]
- 4. 復旦投毒案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林父掩面痛哭 .搜狐.2015-01-09[引用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