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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

鎖定
第二審是亦稱“上訴審”。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第二次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我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就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1] 
中文名
第二審
別    名
上訴審
意    義
判決、裁定進行二次審理訴訟活動
適用機構
上一級人民法院
定義
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的,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理不當的,應予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這項規定的限制。第二審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 建築經濟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