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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鎖定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1] 
中文名
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定義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法條依據

批准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批准逮捕的主體】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批准逮捕書的要求】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提出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九十條 【批捕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批捕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批捕糾正】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四條 【訊問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三條 【案件撤銷情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條 【未成年適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批准逮捕相關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准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複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通知》
1、根據《通知》關於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設在直屬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設在隸屬海關)負責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訴工作的規定,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支局所在地的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受理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
2、走私犯罪偵查中隊(設在隸屬海關下一級海關)偵查的案件,應當報請走私犯罪偵查支局或者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訴,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或者支局。
3、走私犯罪偵查局直接辦理的案件,交由案件發生地的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7、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按照與審判管轄相適應的原則,指定本地區有關分、州、分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

批准逮捕常見問題

(一)對哪些人應當予以逮捕?對哪些人可以予以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如何提出?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三)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由誰批准?
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四)逮捕由誰決定?由誰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批准逮捕實踐熱點

(一)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在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説明理由。
(二)被取保候審人什麼情況下會被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6、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7、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8、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
(三)被監視居住人什麼情況下會被批准逮捕?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4、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5、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6、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7、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四)人民檢察院如何審查和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對於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如何提請和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 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逮捕外國人、無國籍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係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外交部的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同級政府外事部門的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同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七)公安機關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的,怎麼提出異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八)逮捕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面謝服就講不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註明。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九)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置?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建捕的人,都必須在速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速捕的時候,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十)異地拘留、逮捕如何配合?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另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批准逮捕案例剖析

批准逮捕操縱批准逮捕

《範某徇私枉法、貪污等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2015年9月,何某等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時被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何某的姐夫何某2找到時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被告人範某,告訴範某其妻弟何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刑事拘留了,請求範某幫忙取保候審。範某打電話給某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黨委委員祝某瞭解何某被刑事拘留的具體情況,説何某是何某2妻弟,能否在公安偵查階段對何某取保候審,不要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祝某答覆説此事要領導批准。
何某的姐夫何某2再次找到時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並主管公訴室的被告人範某及偵監室主任何某1(另案處理),希望對何某作不批准逮捕決定。範某在明知有證據證明何某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曾經故意犯罪、依法應當逮捕的情況下,依然接受何某2的請託,利用職務影響力,就對何某不予逮捕一事找到何某1以及分管偵監室的副檢察長、公訴室幹警、公安偵查人員打招呼,希望分管偵監室的副檢察長及何某1關照何某,想辦法對何某不予批捕,請求縣公安局在縣檢察院對何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後不提出異議,指示公訴室在公安機關向縣檢察院移送起訴時直接收案。
【一審法院裁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範某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二審情況】
上訴人範某上訴提出,其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原審法院將徇私枉法罪的追訴擴大適用於逮捕,違反法律規定;其不構成貪污罪、高利轉貸罪、詐騙罪;也不能認定其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
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所列舉的證據已在一審開庭當庭宣讀、出示並質證。上訴人範某在二審訴訟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所列舉的證據及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範某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何某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二審裁判】
關於範某及其辯護人陳健全提出法律規定的追訴不包括不逮捕,範某不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訴和辯護理由,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應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而違法不予逮捕的,屬於應以徇私枉法罪立案的情形。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杜建某與杜永某,杜鎮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原告杜建某與被告杜永某、杜鎮某系同村村民,雙方素有積怨。2013年9月1日晚,原告與兩被告因工地糾紛發生打鬥,導致原告受傷。經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進行鑑定,原告身體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013年9月3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對原告杜建某被故意傷害一案進行立案偵查。2013年9月23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被告杜鎮某。2013年9月30日,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發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被告杜鎮某。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為: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杜鎮某、杜永某具有共同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眼部的損傷是在被控制後由杜鎮某、杜永某毆打所致。同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決定對被告杜鎮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於同日予以釋放。2013年10月2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被告杜永某。2013年11月4日,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發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被告杜永某。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為:1、現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杜永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衞行為;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杜建某的損傷是在被控制後由被告杜永某毆打所致。同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決定對被告杜永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於同日予以釋放。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因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亦無法查明兩被告是否存在正當防衞行為及原告的受傷是在被控制後由兩被告毆打所致,故從刑事責任角度來看,現有證據無法對兩被告定罪,但從民事責任角度來看,兩被告對鬥毆事件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來看,兩被告應承擔30%的責任為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杜建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99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98元,由被告杜永某、杜鎮某承擔300元,原告杜建某承擔6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批准逮捕相關詞條

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不批准逮捕
參考資料
  • 1.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新刑事訴訟法300問》:法律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