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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鎖定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中文名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全    稱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目    的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特    點
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
領    域
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特徵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監理合同劃入委託合同的範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1]  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條款結構

監理合同是委託任務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行為準則,因此內容應全面、用詞要嚴謹。合同條款的組成結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
(二)監理人的義務;
(三)委託人的義務;
(四)監理人的權利;
(五)委託人的權利;
(六)監理人的責任;
(七)委託人的責任;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九)監理報酬;
(十)其他;
(十一)爭議的解決。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組成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由“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下稱“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組成。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是一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文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確認的委託監理工程的概況(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及總投資);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雙方願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承諾,以及合同文件的組成。監理合同除”合同”之外還應包括:
(2)監理委託合同標準條件;
(3)監理委託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標準的格式文件,經當事人雙方在有限的空格內填寫具體規定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標準條件
內容含蓋了合同中所用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它是監理合同的通用文本,適用於各類工程建設監理委託,是所有簽約工程都應遵守的基本條件
專用條件
由於標準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工程建設監理委託,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的監理委託合同時,就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託監理項目的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如對委託監理的工作內容而言,認為標準條件中的條款還不夠全面,允許在專用條件中增加雙方議定的條款內容。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準條件中規定“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這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應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託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內延長時效。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權利義務

雙方簽訂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為實現合同的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的每一條款當中,都反映了這種關係。為了使合同更加清晰、明確,便於掌握,在制定中,把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列在一起設立了“監理人的義務”,“委託人的義務”,“監理人的權利”,“委託人的權利”。在掌握中應注意,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成對出現的,在制定一方權利的同時約定了另一方的義務。
歸納起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下: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需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4.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供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2.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6.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合同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①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②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9.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人的權利

1.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設計工程質量標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同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執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的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的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委託人。
4.在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雙方責任

責任
(一)監理人責任
1.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3.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和要求完工(交貨,交圖)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認真工作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4.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二)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3.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2.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以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6.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7.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監理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8.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面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正常的監理酬金的構成,是乙方在工程項目監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潤和税金。具體應包括:
(1)監理人員和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包括津貼、附加工資、獎金等;
(2)用於該項工程監理人員的其他專項開支,包括差旅費、補助費、書報費等;
(3)監理期間使用與監理工作相關的計算機和其他儀器、機械的費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協作費用。
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和非工程項目的特定開支: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的工資;
(2)經營業務費,包括為招攬業務而支出的廣告費等;
(3)辦公費,包括文具、紙張、賬表、報刊、文印費用等;
(4)交通費、差旅費、辦公設施費(公司使用的水、電、氣、環衞、治安等費用);
(5)固定資產及常用工器具、設備的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7)其他行政活動經費。
我國現行的監理費計算方法主要有四種,即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價費字479號文《關於發佈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的:
(1)按照監理工程概預算百分比計收;
(2)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
(3)不宜按(1)、(2)兩項辦法計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計收;
(4)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準協商確定。
上述4種取費方法,其中第(3)、(4)種的具體適用範圍,已有明確的界定,第(1)、(2)兩種的使用範圍,按照我國目前情況,做如下規定:
第(1)種方法,即按監理工程概預算百分比計收,這種方法比較簡單,科學,在國際上也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方法,一般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都應採用這種方式。
第(2)種方法,即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收費,1994年5月5日建設部監理司以建監工便(1994)第5號文做了簡要説明。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單工種或臨時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計取監理費的監理項目。
按以上取費方法收取的費用,僅是正常的監理工作的那部分取費,在監理工作中所收費用還應包括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其收費應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進行支付。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時間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算起。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1.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2.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3.監理人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利益,委託人應當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繪予經濟獎勵。
4.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5.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漏委託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漏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6.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賠償,應首先通過雙方協商友好解決。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簽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合同,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頒佈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範本。但是委託人在與監理人簽定合同時,不能機械地套用範本,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質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其次,《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對各類監理人員都作了相應的資質要求,作為合同一方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要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
二、應該包括對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
在監理合同範本專用條件部分有關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的內容的條款中,委託人往往只要求監理人對工程質量進行監控。而在有關監理人權利的條款中,卻根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範本賦予了監理人有關工程造價和進度的一系列權利,顯然造成了權利義務的不對稱。還應注意的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注意保持前後條款的協調性
在監理合同範本中,第4、6、10、11、15、16等條款中,都有“按合同約定或需要專用條款另行約定的”內容。而合同主體在套用範本時,往往遺漏了需要再行約定的部分,使上述條款存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缺陷,因此,我們在使用監理合同範本時,要注意保持前後條款協調一致,對需要補充的條款,必須另行作出具體詳細的約定。
區分監理人責任條款中的過失和故意
監理合同範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監理人的過失導致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即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此條款對委託人有失公平,因為要證明監理人主觀上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且合同範本中並沒有規定證明責任由誰承擔。我們認為,對監理人沒有監理資質、與承包人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或拒絕履行監理義務等故意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固然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對於監理人的過失行為,只要造成損失,就推定其主觀上存在故意,除非監理人有足夠證據證明此行為是由其過失所致。委託人在與監理人簽約時要對這一點明確約定。
委託人的代位求償權
根據範本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在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監理人遭受損失,委託人在補償監理人後,有權代替監理人向第三人追償。範本第二十九條並沒有委託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為了保證委託人能夠順利行使代位求償權,在簽約時應對委託人代位求償權作出明確約定。
監理合同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當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需要或是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監理合同範本沒有規定委託人的合同單獨解除權,我們認為監理合同可以約定在下列情況下,委託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1、監理人及其派出的監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2、監理人與承包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的;3、監理人轉包或分包本合同項下的監理服務。
合同價款的計算問題
範本專用條件部分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監理人正常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和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方法,這是出於合同簽定後實際情況可能發生變化,導致監理業務需要延長時間、暫停或終止。這實際上意味着委託人要單方面承擔將來可能出現的風險。我們在審查監理合同時通常建議委託人採取總包價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補,不論監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長時間、暫停或終止,總之,監理人的各種報酬都這個價款內。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重點難點

1、嚴把開工報告審查關,要求各承包商詳細劃分各分項工程,並按此申請開工。
2、嚴把材料質量關及試驗檢測關,不合格材料堅決清出現場,減少材料不良引起的質量隱患,對每一分項工程及工序嚴格按規範要求的檢測頻率檢測,做到質量好壞及能否驗收用數據説話。
3、建立高精度控制測量網。
4、嚴格督促承包商履約,尤其對承包商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主要機構設備、實驗設備要求按合同要求強制到位,並滿足合同要求。對人員、設備建立符合審查制、進出請假制、進場報告制。
5、認真承包商對分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對重大施工技術方案報總監代表審批。
6、嚴格按分項工程監理主要檢查項目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認真、求實地填寫檢查表,對合格部分簽字,不合格部分堅決要求整改、返工、甚至拆除,嚴把工序質量及分項工程質量關。
7、嚴把計量支付關,做到計量需量測確定,支付需質量合格。
8、進行施工中安全因素檢查,督促整改。
9、配合好業主外圍的重點、關鍵工程部位的檢測,如基樁超聲波檢測,並鑽芯取樣等。
10、認真處理好每項變更和簽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