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竣工驗收

(全面考核建設工作)

鎖定
[1]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
應該指出的是,竣工驗收是建立在分階段驗收的基礎之上,前面已經完成驗收的工程項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驗收時就不再重新驗收。
中文名
竣工驗收
項目範圍
建設工程項目
起源時間
1990年9月11日
驗收對象
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
驗收依據
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等
驗收內容
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等

竣工驗收來源歷史

1990年9月11日國家計委頒佈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規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的範圍、依據、條件、程序。 [2] 
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發布《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程序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內容。 [3] 
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範圍、條件、程序等。 [4]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修訂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5] 
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由公安部長孟建柱簽發,其中對部分細節和名詞做了修改。 [1] 

竣工驗收驗收對象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竣工驗收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依據可概括以下九點: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准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批覆文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佈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6)技術設備説明書;
(7)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

竣工驗收驗收條件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竣工驗收驗收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設計規範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衞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複測是否完成、複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準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6] 

竣工驗收驗收分類

單位工程(或專業工程)竣工驗收
單位工程或某專業工程內容為對象,獨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達到竣工條件後,承包人可單獨進行交工,發包人根據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準,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組織竣工驗收,比較靈活地適應了工程承包普遍性。按照現行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標準,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有獨立的施工圖紙,承包人施工完畢,徵得發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約定的,可進行分階段驗收。這種驗收方式,在一些較大型的、羣體式的、技術較複雜的建設工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建設工程領域利用外資或合作搞建設的會越來越多,採用國際慣例的做法也會日益增多。分段驗收或中間驗收的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系統目標的實現。中國近幾年來也借鑑了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修訂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增加了中間交工的條款。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l“通用條款”32.6款規定:“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4款辦理”。
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一旦約定了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如羣體工程中,哪個(些)單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個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則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分階段的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單項工程

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經籤認後,應向發包人發出“交付竣工驗收通知書”,説明工程完工情況,竣工驗收準備情況,設備無負荷單機試車情況,具體約定交付竣工驗收的有關事宜。
對於投標競爭承包的單項工程施工項目,則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仍由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交工通知書請予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資料並完成現場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明確提出交工要求,發包人應按約定的程序及時組織正式驗收。對於工業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則要根據設備技術規範説明書和單機試車方案,逐級進行設備的試運行。驗收合格後應簽署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全部工程

指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應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檔案部門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對已經交付竣工驗收的單位工程(中間交工)或單項工程並已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再重複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附件加以説明。
對一個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驗收基礎工作已在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實際上,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大多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主要是為竣工驗收創造必要的條件。
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驗收情況;聽取各有關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工作報告;審閲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情況;實地察驗工程並對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質量、試車情況等做綜合全面評價。承包人作為建設工程的承包(施工)主體,應全過程參加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驗收人員

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小組。驗收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的負責人擔任。驗收組副組長應至少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項目無直接關係的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組成,建設單位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審閲工程檔案資料並實地察驗建築工程設備安裝情況,並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評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
竣工決算的編制
所有竣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必須對所有財產和物資進行清理,編好竣工決算,分析預(概)算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公司)審查。竣工項目(工程)經驗收交接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整理各種技術文件材料,繪製竣工圖紙。建設項目(包括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前,各有關單位應將所有技術文件材料進行系統整理,由建設單位分類立卷,在竣工驗收時,交生產單位統一保管,同時將與所在地區有關的文件材料交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以適應生產、維修的需要。

竣工驗收驗收程序

1、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3、單位工程驗收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
4、施工期運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5、試運行
6、竣工清場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整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