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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鎖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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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佈《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對其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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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修訂情況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佈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新頒佈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併委託監理。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等完好有效。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四)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説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説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於7人,並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後5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2/3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複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複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並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複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查並出具書面複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5日內備案,並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於50%。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築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築材料採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第四十八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文件廢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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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中國政府網.2014-03-17[引用日期2014-03-17]
- 2. 關於廢止《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20-05-29
- 3.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2009-04-30[引用日期2022-11-19]
- 4.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