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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設工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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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特殊建設工程
- 設計審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消防驗收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日常檢查
-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
特殊建設工程內容
(一)總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四)總建築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閲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法相關規定
特殊建設工程住建部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二)消防設計文件;(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臨時性建築,應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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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説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後形成。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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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引用日期2021-09-02]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應急管理部官網[引用日期2021-09-02]
- 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住建部官網[引用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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