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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
鎖定
強制性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 中文名
- 強制性標準
- 外文名
- Compulsory Standard
- 特 點
- 一經頒佈,必須貫徹執行
- 針 對
- 涉及安全衞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
- 執行單位
- 由標準發佈的主管部門執行
- 形 式
- 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
強制性標準範圍
1、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2、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衞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衞生、環境保護按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6、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強制性標準主要是對有些涉及安全、衞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願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經檢驗出證後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在我國,進出口商品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強制性標準形式
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
1、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全文強制形式;
2、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條文強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