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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機構

鎖定
監理單位依據監理合同派駐工程現場,有監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機構。
中文名
監理機構
外文名
Regulatory Agency
組    成
監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意    義
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機構

監理機構職權範圍

監理機構應在監理合同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發包人不得擅自指示監理機構作出有悖於合同授權範圍內的指示。

監理機構基本職責權限

1 協助發包人選擇承包人、設備和材料供貨人。 2 審核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 審核並簽發圖紙。
4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各類文件。
5 簽發指令、指示、通知、批覆等監理文件。
6 監督、檢查施工過程及施工現場安全和環境保護情況。
7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8 檢驗施工項目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質量和工程施工質量。
9 處理施工中影響或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10 審核工程計量,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11 處理合同違約、變更和索賠等合同實施中的問題。
12 參與或協助發包人組織工程驗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監督、檢查工程保修情況,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間關係的協調工作。
14 解釋施工合同文件。
15 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與權限

監理機構其他職責

1 監理機構應制定與監理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 監理機構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姓名、監理業務分工和授權範圍報送發包人並通知承包人。
3 監理機構進駐工地後,應將開展監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進行交底。
4 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後,將履行合同期間從發包人領取的設計文件、圖紙等資料歸還發包人,並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