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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

鎖定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中文名
發包人
別    名
發包單位
業主
別    名
項目法人
發生日期
2001年11月15日
含    義
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詞    性
名詞

目錄

發包人法規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七條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七百九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百零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1] 

發包人責任

發包人僱用工程師並委託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准手續、做出認可、答覆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按解析所説為發包人和工程師對各承包人和供應商的工作協調。

發包人義務

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7、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8、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