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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法律術語)

鎖定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條,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3]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文名
承攬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of hired work
拼    音
chéng lǎn hé tong

承攬合同法律特徵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承攬合同案例評析 承攬合同案例評析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仍應由承攬人對定作人負責。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1]  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承攬合同權利義務

承攬合同承攬人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後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定作人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根據《民法典》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定作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條款、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民法典》第782條)。如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無需交付,例如,為定作人粉刷牆壁的,則定作人應於工作完成之時支付報酬。定作人延期交付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民法典》第783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及材料費等費用,而因承攬人一方的原因無法支付時,定作人可以將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提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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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助義務。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並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並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承攬合同合同終止

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願而解除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並規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法第777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作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並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2] 

承攬合同注意問題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為書面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於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複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説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後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複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 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
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儘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後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於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於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

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着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
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並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後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的保管義務,並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定作物的後期保證問題:
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人要保證定作物的質量合格問題,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定作物存在問題以外,承攬人應負責定作物的無償修復或更換。此外,質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還應負賠償責任。
支付款
1、定金條款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若採用定金的擔保方式的,定金數額一般以合同總額的20%為限,且交付時間要在承攬人進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時規定,若是承攬人違反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違反合同時,承攬人不返還定金。
2、關於結算方式應注意:
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兩種。要注意,除了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承攬合同的結算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關於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
1、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2、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承攬合同防範欺詐

簽訂合同時都有被欺詐的風險,合同欺詐的手段也是層出不窮,承攬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以防欺詐: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 首先要判斷有無該企業、單位,因為在實踐中有私刻公章簽訂合同的現象發生,也有個別幾個人自行組織起來,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也不領取營業執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還要審查授權簽約的個人是否有簽約權限。其次要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範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範圍的承攬合同。針對上述兩項,要仔細審查對方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資料的真偽,審查授權委託書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必要時,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檔。第三要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主要包括綜合經濟狀況和綜合商業形象兩項。前者包括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生產經營能力等;後者包括商譽、商業道德等。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 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設置擔保時應符合擔保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沒有如約履行合同,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關於擔保注意事項,本網站將另文詳述。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閲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儘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有時技術協議書和圖紙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均應當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條款時也應當充分注意此點。審查合同看似簡單,實則專業性很強,最好請律師代為審查。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承攬合同相關概念

1、訂立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要求:承攬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時,定作方不能預知工作成果的好壞,因此應當考慮承攬方是否能勝任這項工作。為了促使合同順利履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定作方應明確提出定作物或項目數量、質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
2、關於定金和預付款
承攬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比較多見。定金是合同擔保的形式之一。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建立,保證合同履行,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便依法喪失定金或須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無擔保作用,屬於支援性質,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承攬方商得定作方同意,可以在預付款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雙方有爭執的,應由司法或執法部門解決。
3、關於價款和酬金
價款和酬金統稱“價金”,這是取得對方產品,完成工程、勞務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價。價款一般是用來償付對方產品和項目的價金。價款中包括原輔材料的價金,以及勞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
務、技術、燃料動力,設備耗損等項價金。酬金是用來支付對方勞務或智力成果的價金。在加工承攬活動中,有以價款形式償付對方產品的,如定作、複製物品,也有以酬金形式來支付對方勞務的,如來料加工、修理、測繪測試等。由於價款和酬金的區別,在違約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規定。以價款來計算違約金比率,一般都低於以酬金計算的比率,這是因為價款中包含着原材料、產成品或購進品的價值部分,其價值量遠遠大於給付追加勞動的酬金數量。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準確選定違約金計算的基數。
4、責任劃分:
承攬合同不僅僅是承攬方完成工作,定作方接受成果、給付報酬的一般規定。在許多合同關係中,定作方除明確提出工作要求外,還應按時,按質、按量地提交原材料、技術資料,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這裏便有責任劃分問題。如果定作方不能履行自己的責任,延誤了工期或給對方造成損失,承攬方有權要求順延期限,賠償損失。承攬方沒有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完成的準備工作和輔助工作進行檢驗,發生了問題承攬方要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合同範本

承 攬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託承攬方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承攬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2.承攬方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複製品。
3.定作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計算: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____ 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違約金。
六、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七、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八、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村料的,償付承攬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幅度)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幅度)違約金。
三、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五、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六、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七、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
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攬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經鑑證或公證,則應送鑑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攬合同相關區別

所謂僱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1)僱傭關係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僱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至於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
(2)僱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僱主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受僱主的指揮管理;
(3)僱傭關係中所從事的事項範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僱員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的風險由僱主承擔。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按照《民法典》第770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其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
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
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風險負全部責任。
通過對兩者概念的分析,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僱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指揮。
為了準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僱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勞務合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在風險承擔上。在訴訟中,受害方只有主張勞務合同成立才有利於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