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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鎖定
授權委託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範圍的證書。授權委託書只存在於委託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託書。
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託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法律效力。授權委託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授權委託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授權委託書的各種事項應記載明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應作出不利於被代理人的解釋。
中文名
委託書
外文名
power of attorney

委託書定義

授權委託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範圍的證書。授權委託書只存在於委託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託書。
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託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法律效力。授權委託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授權委託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授權委託書的各種事項應記載明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應作出不利於被代理人的解釋。

委託書法律規定

委託書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基本內容

委託書以委託授權為前提

委託代理必須有委託授權,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才能使代理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代理的授權是要式行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據該合同,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基本內容

授權委託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代理事項,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範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範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
5、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

委託書法律辨析

關於授權委託書與合同的區別。授權委託書也叫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書面文件。授權委託書與委託合同不同:
(一)授權委託書是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委託合同是授權委託的基礎法律關係,但卻是雙方法律行為,被代理人依據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
(二)授權委託書一經頒發,立刻產生授權的效力,委託合同需雙方達成合意;
(三)授權委託書可以直接證明代理權的存在至於其是否存在委託代理合同關係都不重要,而委託合同的存在並不能證明代理權的存在

委託書案例分析

案例:屈某與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等委託合同糾紛上訴案——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係的甄別

委託書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委託代理權發生的原因是代理權授予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的基礎法律關係可能是委託合同關係,也可能是其他法律關係。代理權授予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僅有委託代理權授予行為,並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
【案號】一審:(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70號  二審:(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072號
【案情】
原告:屈某。
被告: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道橋公司)。
被告:某市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建工投資公司)。
第三人:劉X。
2009年6月4日,某市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市交通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交建集團公司)聯合向某道橋公司發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載明:經評審,某道橋公司獲選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土建工程LJ6合同段施工合作單位,並要求某道橋公司於2009年6月14日前足額繳納工程保證金。2009年6月5日,某市交建集團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委託書,委託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467萬元。2009年6月9日,某道橋公司與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簽訂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約定由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繳納工程綜合保證金。2009年6月12日,某道橋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載明:“致: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茲委託劉X繳納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至南川段第六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肆佰陸拾柒萬元整至貴公司賬户。特此授權。”同日,劉X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户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的銀行賬户轉賬467萬元。2012年6月6日,劉X與屈某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劉X將其對某道橋公司享有的上述467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屈某。同年6月8日,劉X將債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了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2013年7月16日,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於催促履行債務的函,同年7月25日又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發出關於連帶承擔債務的函。
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道橋公司償還屈某467萬元;2.某道橋公司以467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從2009年6月12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向屈某支付資金佔用損失;3.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對某道橋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負擔。

委託書裁判結果

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債權。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等證據均證明某道橋公司是本案所涉工程保證金的交納義務人,而劉X僅是受某道橋公司的委託代其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交納保證金。劉X在履行委託事務的過程中,代某道橋公司墊付了467萬元的工程保證金。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之規定,某道橋公司應當向劉X償還其墊付的保證金467萬元,故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467萬元的債權。
2.劉X與屈某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劉X就債權轉讓事宜已盡到了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並且該轉讓已對某道橋公司發生效力,屈某有權要求某道橋公司償還467萬元款項。
3.關於資金佔用損失。在原債權債務關係中,劉X與某道橋公司之間並未進行約定,資金佔用損失的計算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宜。同時,雖然劉X繫於2009年6月12日為某道橋公司墊付的工程保證金,但雙方並未約定何時清償墊付款項,因此應從權利人主張還款的次日,即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於催促履行債務的函的次日(2013年7月17日)開始計算資金佔用損失。
另外,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僅是受某市交建集團公司的委託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屈某要求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為某道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1.某道橋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屈某償還資金467萬元,並從2013年7月17日起至前述款項付清時止,以467萬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向屈某償付資金佔用損失;2.駁回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道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另查明:某市新湘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市新湘駿公司)於2010年5月17日申請設立,設立時的法定代表人為劉X。2009年6月20日,某道橋公司(甲方)與某市新湘駿公司(乙方)簽訂內部承包責任書,約定甲方同意將中標的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以內部風險承包的方式交給乙方負責組織施工。甲方的責任和權利包括:甲方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協助乙方對項目進行管理,保持與業主和監理的聯繫,協助乙方辦理與項目有關的事宜。乙方的責任和權利包括:乙方代表甲方承擔並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還約定,本項目的現金擔保、履約保函及開工預付款保函的銀行保證金及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辦理。某市市渝北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於2013年9月6日對劉X的訊問筆錄中載明,在回答公安機關提出的關於“你與某道橋公司以及道遂集團是什麼關係”的問題時,劉X答:“我掛靠這兩家公司中的南涪路工程的標,並且代這兩家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證金。”
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X是否對某道橋公司享有債權。
本案中屈某主張,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劉X依據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代某道橋公司繳納了工程綜合保證金467萬元,即享有了對某道橋公司467萬元的債權。二審法院認為,屈某的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是某道橋公司單方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賦予劉X以某道橋公司的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權授予行為使得劉X享有了委託代理權。第二,委託代理權發生的原因是代理權授予行為,一般而言代理權授予行為是與某種基礎法律關係相聯繫的,該種基礎法律關係可能是委託合同關係、合夥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等。本案中屈某舉示的授權委託書僅能證明某道橋公司單方授予劉X委託代理權,並不能證明該代理權授予是基於何種基礎法律關係。而某道橋公司與劉X的權利義務應由其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予以調整。第三,某道橋公司上訴認為,某道橋公司的授權行為系基於與劉X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係,並舉示了某市新湘駿公司與某道橋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責任書以及劉X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上述證據反映出某道橋公司授予劉X代理權可能存在委託合同之外的其他基礎法律關係。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屈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委託書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關於代理權授予的案件,案情清楚,爭點明確,突出反映了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係之間的區別與聯繫。雖然該問題由來已久,且大部分的理論觀點業已塵埃落定、形成通説,但從本案一審法院的審判思路來看,實踐中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有必要進一步梳理觀點,釐清思路。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而學理上通常將代理分為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任意代理),前者取得代理權的依據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後者取得代理權的依據則是本人(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代理,其實質是在數個有資格的人就誰擔任代理人產生爭議的情況下,由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作出指定。被指定之人依據該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可見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並非當事人取得代理權的直接依據,指定代理本質上屬於法定代理。民法通則規定的委託代理,是依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成立的代理,顯然系學理上的意定代理。
一、委託代理權的發生原因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人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也就是説委託代理權產生的原因是本人的授權行為。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立法例上,一般均認為本人的授權是一種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並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如德國民法第166條第2款對意定代理定義為以法律行為授予的代理權,第167條規定意定代理權的授予應作出意思表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67條也對此予以規定。瑞士學者在對瑞士債務法中關於代理權授予的解釋也持單方行為的觀點。我國理論界也認為代理權的授予系本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將“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作為委託代理權終止的法定事由,表明我國立法不僅將授權行為視為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而且將之視為單方法律行為。”
由於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是基於本人單方的授予行為,並非是基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意,所以代理授權行為只是對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相互法律地位的一種描述,其內容只是使代理人取得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行為的資格,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實質內容,也無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功能。代理人不會僅僅因為取得委託代理權而對本人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如果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後拒絕事實代理行為,代理人也無須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代理授權行為可以向代理人作出,亦可向第三人作出。結合本案看,某道橋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是向第三人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其內容是賦予劉X以某道橋公司的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權授予行為使得劉X取得了委託代理權,但劉X並不因為具有委託代理權而對率莊道橋公司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二、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
如上所述,委託代理權的授予本身並不規範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真正規範本人與代理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是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代理權授予與基礎法律關係之間可能存在三種方式,一是有代理權授予而無基礎法律關係,如甲託乙幫忙訂餐、幫忙領取包裹等;二是有基礎法律關係,但並無代理權授予,該情況較為常見,當無須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時,則無須授予代理權;三是因基礎法律關係而授予代理權,這種情形是討論的重點,如甲與律師乙簽訂了訴訟委託合同,委託律師處理案件,同時甲向法院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乙代理其參加訴訟。於此情形,甲乙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是一個基礎的法律關係,系雙務合同,規範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甲授予乙代理權則是基於委託合同關係的單方法律行為,是為乙履行委託合同之便而作出。
委託代理權雖然冠以委託二字,但委託代理權的基礎法律關係並非只有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除委託合同關係之外,還存在僱傭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合夥合同關係等。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多樣化,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也呈現出多樣化,例如內部承包合同關係、掛靠施工合同關係、多方債務衝抵關係等。在內部承包合同和掛靠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和掛靠方往往須以發包方和被掛靠方的名義繳納税費、保證金等,為履行合同之便,發包方和被掛靠方往往會授予承包方和掛靠方委託代理權,使承包方和掛靠方具有以發包方和被掛靠方的名義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和地位。在多方債務衝抵中,可能涉及一方須以另一方的名義受領款項的情形,因此也涉及委託代理權的授予問題。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則應由該基礎法律關係予以調整。
三、代理權授予的獨立性和無因性
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係的理論系由德國學者Laband最先明確提出,這一理論被稱為是法學上的發現之一。他在1866年發表的《代理權授予及基礎關係》一文中提出,代理權授予是一個獨立於其基礎關係的行為。現今代理權授予的獨立性,即代理權授予並非是其基礎法律關係的外部效力,而是基於本人單方授予行為的理論業已成為通説,為各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
在贊成代理權授予獨立性的基礎上,關於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則還存在不少的爭議。無因説認為,肯定代理授權行為的無因性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在與代理人從事交易時不必顧慮代理人與本人之問的內部關係,從而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有因説則認為,在無因説的立法例下,如果基礎法律關係無效或者被撤銷,第三人明知這一情形仍與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本人仍應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後果,顯然有損本人的正當利益。同時,採用有因説有利於簡化民事法律關係。顯然,有因説有利於被代理人,而無因説則有利於第三人。但即便是在理論和判例均認為代理權授予具有無因性的德國,對於無因性的理解也非是貫徹始終的。德國民法第168條第1款規定,“意定代理權的消滅,依照所由授予意定代理權的法律關係定之。”也就是説,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消滅時,委託代理權也消滅。
專家認為,從處理糾紛的角度而言,代理權的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係之間繫有因亦或無因,可分清形予以考量。
(一)基礎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法律關係的終止是面向未來的,不溯及既往。在基礎法律關係終止時,代理權授予的原因行為業已不存在,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代理權也理應終止。從立法例的角度看,除上述德國民法第168條作出如此規定外,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08條也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關係定之。但須注意的是,在該種情形下,如代理權的授予是向第三人作出的,在本人未將代理權終止之情形告知第三人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二)基礎法律關係無效之情形。在該情形下,基於獨立的代理權授予行為,代理人業已取得代理權,並且已經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相應的法律行為。若代理權的取得也因其基礎法律關係無效而無效,則會導致之前的代理行為均成為無權代理行為,從而不利於保護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為應對該情形,有兩種解決思路。一種是承認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即代理權授予並不因為其基礎法律關係的無效而無效,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另一種是認為代理權授予繫有因行為,基礎法律關係無效則授權行為無效,但可通過表見代理制度來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專家認為,相較上述兩種思路,第一種直接承認代理權授予無因性的思路更為直截了當且利於定紛止爭。代理人是基於獨立的授權行為而獲得代理權,在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第三人所關注的是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而非代理人是基於何種基礎法律關係而獲得的代理權,且第三人通常也無從獲知。與其探究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否無效、第三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不若直接認可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省卻了認定中的千差萬別,也省卻了第三人在交易中的提心吊膽。從定紛止爭的角度看,這種思路也儘可能地維持了現有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減少糾紛的發生。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被掛靠方往往會授權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繳納税費、保證金以及實施其他相關的法律行為,如果上述代理權授予行為均因掛靠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無效的話,則可能會引起一系列糾紛,法律關係會變得比較複雜和混亂。
(三)基礎法律關係被撤銷之情形。法律行為被撤銷後自始、溯及既往地不產生效力。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係被撤銷後,其情形與基礎法律關係被認定為無效相類似,授權行為並不因此被撤銷或無效。“在這種場合,應該解釋為對內關係的撤銷,只使代理關係向將來終了,已經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受任何影響”。(杜丹;達燕(二審審判長)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

委託書相關詞條

委託代理、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