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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鎖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於1994年12月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發佈,全文共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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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發佈信息
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全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12月6日勞部發〔1994〕489號公佈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脱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印發信息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佈後,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補充規定全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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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內容解讀
根據規定,2018年9月24日中秋節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節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2日、23日和10月4、5、6、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10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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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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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995-05-12[引用日期2022-01-03]
- 2.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9]
- 3.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4-02-29]
- 4. 下月你工資迎來4大好消息,第一個就開心到飛起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4-04-12]
- 5. (勞部發〔1994〕489號)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