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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鎖定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的計算單位。 [3] 
中文名
工作時間
外文名
Working hours
又    稱
勞動時間
特    點
法律直接規定
相    關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作時間概念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
勞部發[1994]521文件中:
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工作時間特點及種類

一、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2)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3)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4)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地確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採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5)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作時間的種類:
1、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礦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週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 (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時制度。

工作時間計算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歐盟規定
2015年,歐盟最高法院近日宣佈了新規定,員工在趕往不同上班地點、下班回家時所花費的時間都要計入工作範疇,並付以相應的報酬。
歐盟最高法院解釋,如果將員工上下班路上耗費的時間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就違背了保護員工健康與安全的目標。 [2] 

工作時間意義

①勞動者實現休息權的法律保障;
②促進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

工作時間注意事項

勞動保障部1月10日公佈的通知指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分別作出調整。
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