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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

鎖定
拖欠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的行為。 [1] 
中文名
拖欠工資
別    名
欠薪不還

拖欠工資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工資必須按月發放;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依照約定按小時、按日或者按周發放工資 [1] 
企業應該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定期支付全部工資,不能拖欠。如果所在企業拖欠工資不按時支付,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所在企業打了欠條的,也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工資是員工為單位工作的勞動報酬,應該由單位直接支付給本人,而不能由包工頭代領。如果包工頭沒有付工資的,可以直接向單位索要工資,單位必須支付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2] 

拖欠工資數據統計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2023年,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欠薪治理,發佈懲治惡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起訴1082人,追索欠薪3.8億元。對權益受損但因經濟困難或法律知識欠缺,無力起訴的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等,支持提起民事訴訟7.7萬件,同比上升16.8%,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訴權、有效行使訴權。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