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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

鎖定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發佈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支付令也稱為支付命令、督促決定。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文名
支付令
外文名
accountable warrant
管理方
人民法院
所屬分類
法律文書

支付令定義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發佈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支付令也稱為支付命令、督促決定。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支付令支付令的內容

根據《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19條的規定,支付令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債權人和債務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具體來講,要寫明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4)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支付令在列明上述內容以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支付令送達給債權人和債務人。在送達給債務人以後,人民法院還應將支付令送達債務人的日期告知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明確申請強制執行的日期。

支付令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具有既不同於裁定,又不完全同於判決的法律效力。對支付令法律效力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支付令具有督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於債務人來講,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具有督促其清償債務的效力。如果他對支付令沒有異議,就應當根據支付令來履行清償義務。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履行了義務,其法律依據就是支付令。
二是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清償債務又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那麼支付令就具有同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支付令的拘束力,是指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支付令,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訴。同時,支付令對社會也產生普遍的拘束力。支付令的確定力,是指支付令生效以後就確認了民事權利義務,債務人必須依據支付令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即使對支付令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支付令的執行力,是指支付令生效後就具有同生效判決一樣的強制執行力,債權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已發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又提起訴訟的;(2)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債務人異議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後的法定期間內,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確認的給付義務的訴訟行為。
支付令的異議是整個督促程序中,債務人唯一享有的陳述自己主張的機會。從內容上看,支付令的異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支付令支付令異議的成立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和《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21條的規定,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第一,債務人的異議必須是針對支付令所確定的債務本身。如果債務人只是提出自己缺乏清償能力,這屬於執行問題,而不是對支付令所確定的債務本身提出異議,不是支付令異議。債務人的異議通常有這樣一些情況;對負債的事實提出異議、對負債的數額提出異議、對償還期限提出異議、對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提出異議、對債務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第二,債務人的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是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這是不變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提出異議的,異議就不成立。但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延誤了期間,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
第三,支付令異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説,債務人口頭提出支付令異議的,異議不成立。
債務人的異議,只要符合以上三項條件,就能夠成立併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無須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是否有理由,也不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就可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由於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不需要提供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因此在多數情況下,債務人都會通過對支付令提出異議來拖延對債務的清償。這也就是實踐中督促程序使用不多的原因所在。

支付令支付令異議的效力

支付令異議的效力,是指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支付令異議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終結督促程序
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以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由於督促程序的終結,債權人既不能再通過督促程序實現所請求的債權,也不能對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的裁定提起上訴。
2. 支付令失效
債務人提出合法的支付令異議以後,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效力也隨之喪失,債權人所請求的債權又重新陷入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債權人仍然要通過司法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只能另行起訴。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34條至第438條的規定,在把握支付令效力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在同一支付令申請中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第二,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第三,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係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第四,經形式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1)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2)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3)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4)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5)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延緩債務清償期限、變更債務清償方式等異議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1] 

支付令支付令異議的撤回

支付令異議一經合法提出,就具有導致督促程序終結、支付令失效的法律後果。但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又應當允許債務人在訴訟中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支付令異議能否撤回的問題,學理上就有肯定説和否定説兩種主張。肯定説認為,民事審判程序應當以當事人的處分權為基礎,因此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債務人撤回支付令異議,從而使已經失效的支付令重新恢復效力。否定説則認為,對支付令的異議一經合法提出,就會導致督促程序終結和支付令失效,因此不能通過撤回支付令異議的方式恢復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或者駁回異議裁定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裁定準許。債務人對撤回異議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異議程序 異議程序

支付令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