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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審查

(已廢止的行政強制措施)

鎖定
收容審查,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適用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中文名
收容審查
定    義
中國公安機關對暫不宜適用拘留、逮捕的違法人員所採用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審查相關規定

收容審查是中國公安機關對暫不宜適用拘留、逮捕的違法人員所採用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公安部《關於收容審查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收容審查的對象是:(1)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2)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經收容審查證明已構成犯罪的,應移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經審查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送勞動教養;經審查證明既不構成犯罪又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解除收容審查或移送有關部門作其他處理。收容審查的對象如被定罪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其收容審查的時間,可折抵刑期或勞動教養期限。

收容審查制度廢止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97年1月1日施行。該法取消收容審查制度;此項制度原規定在舊版的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
收容審查由公安機關決定,也就意味着公安機關對公民的人身財產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權。由於需要查明被收審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實等,羈押時間最長可達三個月。這種做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為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廢除了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收容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