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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時間

鎖定
法定工作時間,一般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中文名
法定工作時間
外文名
The legal working hours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月計薪天數
21.75天 [4] 
月工作日
20.83天/月 [4] 

法定工作時間相關定義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計算單位 [3] 

法定工作時間適用範圍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1995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規定,中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1] 

法定工作時間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 

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規定

1.標準工時。標準工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即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是中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中國的標準工作時間以前是每日8小時,每週6天,工作48小時。隨着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縮短工時成為趨勢。1994年每週工作時間縮短為44小時,1995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中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2.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勞動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標準,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4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200%;法定年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300%。
3.制度工作時間和月計薪天數標準。制度工作時間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工作日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20.83天。月計薪天數的計算不能剔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的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其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2=21.75天。
4.特殊工時標準。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994年原勞動部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頒佈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業、崗位(工種)和具體條件標準。其中,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工種(崗位):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需要或職責範圍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業範圍為: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