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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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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
中文名
企業分立
類    型
工商管理領域術語

企業分立定義

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
企業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從母公司中分立出來。
企業分立的司法解釋
第十二條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企業分立法律特徵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礎上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它與公司合併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行為,也不是為拓展經營而設立分公司的行為。原公司與分立後的公司之間、分立後公司相互之間,既無公司內部的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管理關係,也不是企業集團中成員相互間控股或參股的關係,而是彼此完全獨立的法人關係。
2.公司分立是公司組織法定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均無須經過清算程序而實現在原公司基礎上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在這個意義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設計的一種簡化程序,使公司在無須消滅的情況下實現“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組織法定變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的行為。由於公司分立將會引起分立前公司主體和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關主體的利益,為了保護各方主體利益,分立行為必須嚴格依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

企業分立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並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業務範圍進行重新分配組合。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受。新設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成立新公司。
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企業分立程序

公司合併一樣,分立也屬於公司的重大法律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

企業分立法律後果

公司分立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公司主體的變化,涉及公司的解散、變更和新設。在新設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設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續,但主體因股東、註冊資本等發生變化而必須進行變更,新公司設立。
2.股東身份及持股額的變化。由於公司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股東的身份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即由原公司的股東變成了新公司的股東。就留在原公司的股東而言,雖然股東身份沒有變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額卻可能發生變化。由於公司分立一般要導致原公司規模的縮小,因此,隨着股東和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剩餘股東對公司持股份額必然會有所增加。
3.債權債務的變化。隨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債權債務也將因分割而變化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債權債務。

企業分立籌劃

社會生產的分工會導致企業的分立。企業的分立可以兩個方面來探悉有利之處:一是企業分立有利於發揮生產專業化、職能化的優勢,促進企業生產能力的提高;二是企業分立又能有效地進行納税籌劃,減輕企業的税負。這是通常所説的“一加一大於二”的逆向應用。所以,企業分立的籌劃活動對企業的生存發展關係重大。此處所介紹的籌劃則主要是指納税籌劃。
企業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將一個企業分化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這裏需要着重解釋的是企業分立絕非企業簡單的“分家單過”,原企業一般不會完全消失於企業分立過程中。其分立途徑有多種,如在原企業基礎上完全新建兩家或多家新企業,原企業母體上分離出一部分組成新企業等。
由此可知,企業分立只是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變動情況,企業的生產經營仍是延續的,這就是企業分立納税籌劃的存在依據之一。
另外,企業分立使原企業在形式上面發生變化,按税法規定:分立的企業按各自適用的税收規定納税。所以,企業分立又會使分立後的企業所承受的税負有別於原企業,這樣,為企業分立的納税籌劃提供了另一個存在依據。
我國企業分立的納税籌劃主要體現在兩類税種上面:一類是所得税,另一類是流轉税。我國税法中有一條常用原則,即在税率適用界線模糊時,一般都是從高適用税率。低税環節徵收高税,當然對企業發展不利。
企業分立的納税籌劃理論依據有兩條:一條是減少企業所得税。在累進税率條件下,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税率的一個企業,分解成兩個甚至更多個新企業,單個新企業應納所得額大大減少,於是所適用的税率也就相對較低,從而使分立企業的總體税收負擔低於分立前的企業。另一條是減少流轉税。將特定的產品生產歸於單獨的生產企業,避免因模糊核算而從高適用税率,這樣就使得企業的税負減少。
例如,甲企業是一家製藥廠,兼營生產免税的精神藥品等項目。該廠某年應納税所得額為12萬元,其中藥品及用具等項目佔所得額中的2.5萬元。那麼甲企業應如何進行納税籌劃呢?
正確的做法是將生產經營精神藥品及用具的部門分立出來設立新企業。從所得税角度來講,兩家分立的新企業,一家應税所得額為9.5萬元,另一家則為2.5萬元,按各自適用適率計算出應納税額共計只有3.015萬元,而分立前應納税額為3.96萬元。税負的差別就在於分立企業單獨的應税所得額減少了,税率降低了。再以增值税角度看,甲企業生產經營免税項目,在計徵增值税時往往會因為未獨立核算等問題而一併徵收增值税,於是免税項目便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税收優惠待遇,這於企業來講是極為不利的。當免税項目的生產部門分立出來成立新企業後,必然要求進行獨立核算,這樣免税項目的產品便不用再因“從高適用税率”而繳納增值税了。該案例中,企業分立的納税籌劃對所得税和增值税減負都有好處。

企業分立動因

剝離與分立的動因:
(1)適應經營環境變化,調整經營戰略;
(2)提高管理效率;
(3)謀求管理激勵;
(4)提高資源利益效率;
(5)彌補併購決策失誤或成為併購決策的一部分;
(6)獲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剝離出售的超額收益率在1%~2%之間,而分立產生的超額收益率為2%~3%之間。

企業分立區別

企業投資企業分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繫表現在,企業分立和企業投資都要從原企業分離出一部分財產。
1.最終產權的歸屬不同
企業投資後,其分離出的財產或者最終產權仍然歸屬於企業;而企業分立後,分立雙方相互之間不再有財產上的聯繫。
2.權益性質不同
企業投資後,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享有的是債權或者股權,其享有的權益屬於債權或者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益;而企業分立後,相互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和股權權益。
3.對外責任承擔不同
企業投資後,投資主體或者對被投資企業享有債權,具有債權人的地位;或者享有股權,並以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或者設立獨資子公司,由子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分立後,分立後的企業對外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企業分立税收處理

隨着我國企業產權重組行為的日益頻繁、規範,通過企業分立來進行税收籌劃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選擇。税法規定,分立後的新企業將作為獨立的納税主體按各自所適應的税收規定進行納税。這就為企業通過分立進行税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分立後納税人的處理
分立後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税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税務事宜,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分立後資產的計價
企業分立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立企業的税務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帳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業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
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減免税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產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税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税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後的企業符合減免税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税至期滿。
3.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税收法規的減免税條件,分立後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税收優惠。
虧損彌補的處理
分立前企業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後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認定後,可在税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彌補。
企業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税處理:?
(一)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二)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三)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業分立中增值税的籌劃
(一)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可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税應税貨物,又涉及到營業税的應税勞務。對於混合銷售行為,我國税法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税勞務,不徵收增值税。由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税率為17%、13%(進項税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為6%和4%。而營業税(娛樂業除外)的税率一般為3%——5%。因此,從整體上看,增值税的税負高於營業税。所以,對於一些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來説,可以考慮將這一部分營業税的應税勞務分離 出去,單獨成立一個企業,從而實現企業總體流轉税税負的降低。
(二)以自產初級農產品或自行收購的廢舊物品為原料進行產品生產的企業可利用企業 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
我國税法規定:對於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税。同時考慮到一般納税人購進這些農產品時沒有進項税額抵扣,因此又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税農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税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准予按照買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税額。但對於使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對於廢舊物資的收購也有類似的規 定。這就為這兩類企業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提供了空間。
(三)通過企業分立對增值税納税人身份進行籌劃
為了便於增值税的徵收管理,我國税法將增值税納税人按其經營規模(銷售收入)及會計核算體系的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由於小規模納税人購進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税額不能抵扣,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較高。但有時候情況恰恰相反,對於一些產品增值率高,進項税額少的一般納税人來説,它所承擔的增值税税負有時會遠遠超過小規模納税人。一般納税人與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差異情況可通過以下公式來進行推導:(這裏假設一般納税人的税率為17%,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為6%,其 他檔次税率的推導方法相同。)
一般納税人產品的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 - 不含税購進額)÷不含税銷售收入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不含税購進額×17%)÷(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銷項税額 - 進項税額)÷銷項税額
所以:
進項税額 = 銷項税額×(1 - 增值率) =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一般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 = 銷項税額 - 進項税額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不含 税銷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規模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 = 不含税銷售收入×6%
當兩類納税人應納税額相等時,即:
不含税銷售收入×17%×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6%
可算出納税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5.29%。
即當所銷售貨物的增值率為35.29%時,小規模納税人與一般納税人的税負相等。當增值率大於35.29%時,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較輕;反之,則否。而且,隨着產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優勢更為明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選擇作為小 規模納税人。
但是,我國税法也規定:對於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納税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也就是説,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税人的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手續。那麼,怎樣做才能既不違反税法的規定,又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税人低税負的優惠呢?這時,通過企業分立,來降低單個企業的經營規模無疑是一種好 的籌劃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從事商品批發的企業,年預計銷售額為250萬元,進項税額為20萬 元。作為一般納税人:
C公司應納增值税税額:250×17% - 20 = 22.5(萬元)
如果將C公司分立為兩家獨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銷售額為150萬元,另一家為100萬元 ,這時兩家新公司都獲得了小規模納税人身份,它們總共應該繳納的增值税税額 = 100 ×4% + 150×4% = 10萬元,遠遠小於分立前C公司繳納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