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股權支付額
鎖定
非股權支付額定義
非股權支付額税務
如:甲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給乙企業。轉讓前,甲企業資產價值為4000萬元,其公允價值為1億元,增值6000萬元。乙企業支付股權9000萬元,支付非股權1000萬元。由於甲企業全部資產100%轉讓了,超過75%比例。同時,乙企業支付股權9000萬元,佔支付總額的90%,超過85%。因此,甲企業轉讓資產4000萬元可以不全部視同銷售處理,即收到股權支付額9000萬元這部分可以不確認視同銷售,但其中與1000萬元非股權支付相對應的部分要視同銷售,這部分產生的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税法規定,如果企業的整體資產轉讓經過税務機關備案按特殊性税務處理,資產增值部分與股權支付對應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税,但與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增值部分要納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第六條第六項規定,重組交易各方按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其非股權支付仍應當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税基礎。
如上例,甲企業整體資產賬面價值(計税基礎)4000萬元,評估價值10000萬元,增值6000萬元。乙企業支付股權9000萬元(計税基礎9000萬元),支付非股權現金1000萬元。甲企業整體資產轉讓6000萬元可以按特殊性税務處理,暫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税。但甲企業由於收到了1000萬元非股權支付金額,整體資產增值6000萬元,非股權支付額1000萬元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為600萬元〔(10000-4000)×1000÷10000〕,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150萬元(600×25%)。而與9000萬元股權支付相應的增值5400萬元〔(10000-4000)×9000÷10000〕暫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7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磨灭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