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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

公司成为其他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出资,取得股权或债权成为其所有者或债权人的商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具有转投资权利,但原则上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 [4]。该行为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且投资总额受公司章程限制 [1-2]。立法旨在平衡公司营利需求与风险管控,防止过度投资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1] [3-4]。允许例外情形下公司可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1-2]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五条 [1]
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 [2]
限制条件
禁止连带责任(法定例外) [1] [4]
决策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2]
例外情形
合伙企业法允许情形 [1-2]
额度限制
普通公司净资产50%(2005年前) [2-3]

法律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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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转投资是指公司以法人财产向其他企业出资,取得其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法律行为 [1-2]。核心特征包括:
  • 投资主体必须为公司法人,区别于个人股东行为
  • 投资对象限定为企业法人,排除非营利组织 [2]
  • 投资收益来源于股息、红利或资产增值 [2-3]
  • 形成关联企业关系的主要法律途径 [2]

法律限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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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构建双重约束机制:对象限制
  • 禁止成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等) [1] [4]
  • 2019年案例显示,违反该限制的投资协议无效 [2]
程序限制
  • 投资决策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2]
  • 未约定时默认由董事会行使 [2]
  • 经理层需经董事会授权方能实施 [2]
额度限制
  • 2005年前普通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国务院特批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 [3]
  • 现行法取消数额限制,但保留章程自主设定权及连带责任禁止原则 [2] [4]

决策程序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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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需完成三重合规审查:
  1. 1.
    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被投企业法人资格及责任形式 [1-2] [4]
  2. 2.
    内部决议程序
    • 股东会决议适用于重大投资事项 [1-2] [4]
    • 董事会决议适用常规投资 [1-2]
    • 上市公司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3.
    风险控制措施
    • 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需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开展可行性研究(期限3-6个月)需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

投资方式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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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 全资子公司设立(需100%持股) [2]
  • 参股投资(持股低于50%) [2-3]
  • 交叉持股(受反垄断法规制) [2]
债权投资
  • 公司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而成为其他企业股东或债权人的行为
  • 可转债投资(含转股条款)
特殊形式
  • 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成为其他企业所有者或债权人(最高占比70%) [1-4]
  • 股权置换(需符合公允价值) [2]

法律后果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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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资
  • 程序瑕疵不影响对外效力 [2]
  • 超额投资仍产生股东权利义务 [2]
无效情形
  • 出资对象为普通合伙企业 [1-2]
  • 原则上公司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禁止通过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1]
救济途径
  • 股东可诉请撤销违法转投资决议(60日内) [2]
  • 债权人可行使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需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规定 [2]
  • 监管机关行政处罚(违反《公司法》第15条的转投资行为无效) [2]

历史沿革与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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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司法》采取严格管制:
  • 投资对象限于企业法人(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2-3]
  • 《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明确两点:一是投资对象限于企业法人,排除非营利性组织以避免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二是原则上公司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禁止通过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1-2] [4]
2005年修订实现双重突破:
  • 取消投资额度限制 [2]
  • 允许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 [2] [4]
现行制度平衡三重价值:
  • 保障公司自主经营权
  • 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安全 [2]
  • 防范资本虚化损害债权人利益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