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鎖定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 於1997年11月正式註冊成立, [1]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個人的捐贈和贊助。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國際交流活動、人員培訓和政策試驗研究,獎勵在政策諮詢和相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2007年基金會被民政部評為“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級”,2010年和2015年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現任理事長是張軍擴。 [14] 
中文名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1997年11月
組織性質
非營利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概況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成立背景

學術報告會 學術報告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機構人員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機構職責

基金會理事會設學術委員會、薪酬和資產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學術指導和資產管理等有關事宜。基金會設辦公室、人力資源與科研管理部、項目研究部、國際交流部、公共關係部等職能部門,承辦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目前,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副理事長為方晉,副秘書長為陳國堂(兼任黨總支書記)、程會強俞建拖,喬正陽,盧邁為基金會副理事長兼中國發展高層論壇秘書處秘書長,監事長為張輝。 [2]  [14] 
機構職責 機構職責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理事成員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
(按姓氏筆畫)
王佩亨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關黨委原副書記
方 晉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盧 邁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原副理事長
朱雲來 金融專業人士
劉世錦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
呂 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原部長
李 偉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理事長
沈南鵬 紅杉資本全球執行合夥人、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創始及執行合夥人
趙令歡 弘毅投資董事長、總裁
林家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張小濟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原部長
張文中 物美集團創始人、多點Dmall董事長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項目開展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交流項目

相關圖片 相關圖片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China Development Forum,簡稱CDF)於2000年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並由其主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承辦,已成為中國政府高層與國際商界、學術界相互交流溝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兩會閉幕後的一週,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召開年會。
中美金融研討會
從2004年開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每年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主題為“構建21世紀金融體系”中美金融研討會。
發展熱點午餐會
為及時跟蹤國內外經濟運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瞭解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新趨勢、介紹發展研究領域的前沿學術動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攜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舉辦“發展熱點午餐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項目

中國發展報告
中國發展報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研究和定期發佈的大型研究報告,選擇的主題都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
《中國發展報告2008: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
《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
《中國發展報告2011/12:人口形勢的變化和人口政策的調整》
《中國發展報告2013/14:中國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路》
《中國發展報告2017: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9] 
《中國發展報告2020: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和政策》 [10] 
欠發達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 欠發達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
“一村一園:山村幼兒園計劃
2012年1月,“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的學前教育部分獨立為“山村幼兒園”計劃。 [3]  山村幼兒園計劃(Village Early Education Center)的目標是在中西部省區選擇貧困或偏遠的縣,招募幼教志願者,採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區孩子身邊。 [4] 
“慧育中國:山村入户早教計劃”
“慧育中國:山村入户早教計劃”(以下簡稱“慧育中國”)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與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婦幼健康服務司在中國農村地區合作開展的一項結合養育指導及營養干預的6-36個月兒童早期發展項目。項目旨在通過改善農村幼兒與其看護人的互動質量,促進兒童認知、語言、社會性以及健康等方面發展,探索適合中國農村的兒童早期發展干預模式;採用科學的評估方法,為兒童早期發展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5] 
贏未來:職業教育提升計劃
中等職業教育贏未來計劃”,探索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改革的方向,實現培養健康陽光、積極向上的新型技能人才等目標。該項目從“新航向”中等職業學校校長培訓、高級技師進課堂、點亮校園文化軟實力、“贏未來”獎學金和優秀園丁獎、“贏機遇”中職學生創業培訓、建立贏未來網站等7個方面開展工作。 [12] 
陽光校餐數據平台
2015年,基金會接受教育部、全國營養辦委託,設立“陽光校餐數據平台”。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及時獲取並公開國家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政策落實的情況,提供數據分析及調研評估,客觀、科學地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對貧困地區學生的營養補充所起到的作用,並提出政策建議。 [13]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一)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錶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鑑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6]  [7]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所獲榮譽

2023年8月31日,榮獲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慈善信託)。 [15-16]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