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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鎖定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以下簡稱:跨國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專門從事跨國公司工作的非政府組織,被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授予特別諮商單位。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杜青林兼任名譽會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擔任特邀會長,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鄭萬通擔任會長,十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兼任特別顧問。跨國會秉承推動跨國公司成長和發展,促進跨國公司交流與合作,以政府為依託,跨國公司為主體,服務為使命的宗旨,在推動中外跨國公司的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國跨國公司的成長與發展等方面做了許多富有成效的工作。
2010年9月,十一屆全國政協鄭萬通副主席擔任跨國會會長。
[5] 
中文名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主管單位
商務部
英文縮寫
CICPMC
成立時間
1993年1月1日
組織性質
非政府組織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建設宗旨

遵照“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秉承推動跨國公司成長和發展,促進中外企業交流與合作,以政府為依託,跨國公司為主體,服務為使命的宗旨。 [1]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主要職責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為了使《宣言》的精神得以延續,於2007年起跨國會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聯合國和平大學聯合主辦“國際跨國公司領袖圓桌會議”,每年一屆。以“開放、包容、合作、共贏”為宗旨,促進跨國公司投資,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推動可持續發展。每屆會議,聯合國秘書長均發來賀信。累計有中外國家領導人34人、中外副部級以上領導183人,和來自137個國家的1412位跨國公司領袖、3900多位跨國公司在華代表、3013位中國國有和民營企業領導人,181位國際組織、駐華使館、商會的官員和代表出席,並參與演講、對話。
此外,跨國會還組織舉辦過十幾個雙邊、多邊會議。如,“中韓工商領袖合作論壇”、“中印工商領袖合作論壇”等。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擔任這些多邊、雙邊會議的中方主席單位。外方主席單位也均為相關國家大型企業,如印度塔塔集團韓國SK集團等。
跨國會也正在積極組織、打造實體項目,運用金融、互聯網、實業產業等形式推動中外跨國公司發展,如“全球招商網”、一帶一路財產保險公司、一帶一路發展銀行、跨國公司發展基金、國際工商領袖醫養商城、綜合性的跨國公司產業園、行業性、區域性或國別性的產業園區等。
此外,根據全國多個省、市、區的要求,跨國會開展了與地方政府、開發區的戰略合作,針對當地情況,通過組織跨國公司實地考察、組建城市戰略發展顧問諮詢委員會、推動跨國公司落地、合作舉辦活動、為城市進行商業宣傳等方式,增強跨國公司與地方政府的聯繫,推動地方經濟發展。
在關懷跨國公司領導和員工生活方面,跨國會與中國銀行、中國銀聯共同推出“地球村”信用卡,充分利用跨國公司會員企業資源,在帶來消費便利同時,提供多項高端服務
[1]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歷史影響

跨國會有3700多家會員單位,其中包括大批世界500強企業、中國國企500強、民營企業500強、上市公司500強企業。聯合國相關機構、世界各國駐華使館商務處或經參處、商會以及相關國際組織許多是我會戰略合作伙伴
跨國會成立於1993年,在發展過程中,得到過胡錦濤、吳邦國、温家寶、李克強、賈慶林、張德江、陳竺、黃菊、吳儀、杜青林、成思危、周鐵農、鄭萬通、王勇等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聯合國安南、潘基文秘書長的關懷與支持。二十多年來,跨國會遵照“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不但為眾多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個性化難題提供瞭解決方案,更為政府與跨國公司之間、中外跨國公司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搭建了平台,並就跨國公司發展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向我國政府及有關部委提出過重要意見和建議,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跨國會與中國相關部委、國際組織、中外商會,舉辦過“世界經濟發展宣言大會”、“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國際會議”、“中美大型企業經貿洽談會”、“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國際跨國公司領袖圓桌會議”等十多個大型國際會議。
特別是2003年11月6日—7日,在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支持下,在胡錦濤、温家寶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二十多個部委、國際組織、外國商會等國內外各界的關懷幫助下,跨國會策劃、組織並在廣東珠海成功召開了“世界經濟發展宣言大會”,發表了迄今為止第一個全球性的經濟發展宣言——《世界經濟發展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發表28天后,聯合國就以58屆聯大文件形式將《宣言》發到了所有成員國,在國際上產生了強烈的反響。此舉進一步提升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組織機構圖示: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6]
秘書處機構設置
常務副會長:張笑宇
執行秘書長 :劉平、宋衞東、羅小棋
輪值秘書長 :王毅濤
副秘書長:張鵬、楊寧、裴大香
助理秘書長:耿小文、石海霞
綜合辦公室 :張鵬(主任【兼】)、耿小文(副主任【兼】)
新聞中心 :楊寧(主任【兼】、中跨國際傳媒總裁)
國際中心 :裴大香(主任【兼】)、石海霞(副主任【兼】)
國內中心 :劉平(主任【兼】)
會員服務中心:張鵬(主任【兼】)、耿小文(副主任【兼】)
商務合作中心 :楊寧(主任【兼】)
新舊動能轉換委員會:隋志強 秘書長
成長型企業發展委員會:羅小棋 秘書長【兼】
[4]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
杜青林 十八屆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中國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特邀顧問】
陳 竺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特邀會長】
周鐵農 中國九屆、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會長】
鄭萬通 中國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常務副會長】
張笑宇 聯合國和平大學校董
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
【駐會特邀副會長】
王文華 原李瑞環主席辦公室黨支部書記
中國青少年兒童健康安全食品聯合工作委員會主任
(協助笑宇同志分管行政、紀檢、監察工作
黃亞雄 中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鄉村振興委員會聯合主席
(協助笑宇同志分管經濟發展工作)
張紅力 中國工商銀行原副行長、德意志銀行亞太區原總裁
金融委員會主席
中安跨促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季曉南 原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成長型企業發展委員會主席
趙華林 原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鄉村振興委員會主席
傅成玉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黨組書記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原董事長
新能源與碳中和發展委員會主席
【顧問】
苗 圩 十九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書記、部長
徐紹史 十八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周生賢 十八屆中共中央委員
原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
韓長賦 十九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農業農村部黨組書記、部長
支樹平 十八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
原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書記、局長
陳進玉 中國國務院原副秘書長
國務院參事室原黨組書記、主任
王光亞 十八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
李保東 中國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外交部原副部長
伊薩姆•沙拉夫 埃及前總理、埃及沙拉夫可持續發展基金會主席
克勞斯·施瓦布 世界經濟論壇創始人兼主席
詹姆斯· 赫克曼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喬治·亞克洛夫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約瑟夫·斯蒂格里茨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理查德·R·恩斯特 諾貝爾化學獎獲得者
【特邀副會長】
尚福林 十八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十九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
李毅中 十七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部長
劉 源 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國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劉振華 十六屆中共中央委員
中國山西省原省長
李金章 中國外交部原副部長
原中國信息產業部副部長
侯雲春 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韓永文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原秘書長
中國湖南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邵明立 原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徐天亮 人民日報社原編委
中紀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原組長
張建國 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
孔 丹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劉連舸 中國銀行董事長
李禮輝 中國銀行原行長
孟振平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周 強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陳進行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大唐集團原董事長
喬保平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原董事長
周吉平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原董事長
【企業副會長】
李趕坡 敬業集團董事長
於 勇 河鋼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徐思偉 中國中鋼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殼牌全球一體化天然氣與新能源總裁
王 磊 英國阿斯利康公司全球執行副總裁、國際業務及中國總裁
羅萬里 美國默沙東公司全球高級副總裁、默沙東中國總裁
韓保羅 法國賽諾菲集團首席執行官
蔡 澈 德國戴姆勒股份公司首席執行官
奧利弗·貝特 德國安聯保險集團首席執行官
馬里奧·格雷科 瑞士蘇黎世保險集團首席執行官
吉姆·菲特林 美國陶氏化學公司首席執行官
查克·羅賓斯 美國思科公司首席執行官
雷傑·卡邁斯 法國威立雅集團全球高級執行副總裁
郭 濤 美國高通公司全球副總裁
泰國正大集團副董事長、正大製藥集團董事長
董慧娟 瑞士ABB集團中國區副總裁
徐 俊 美國通用醫療中國區副總裁
延彩明 美國PPG公司亞太區總經理
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聯席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馮莫豔雯 委內瑞拉奧裏諾高能源公司董事長
鄧 龍 美國紐約州共和黨財政委員會主席
美國前總統尼克松基金會顧問
美國華商會會長、美國中國城超市集團董事長
韓 君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黃 龍 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孟曉蘇 中房集團理事長
匯力基金董事長
蔣承志 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寧 旻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執行董事
於 江 濱化集團副董事長
張 霖 萬達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戴 皓 中發集團董事局主席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凌朝翔 天津萬順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2]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更多貢獻

隨着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在未來的工作中,跨國會將藉助豐富的國際和國內資源,為中外跨國公司搭建更高、更廣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在推動中外跨國公司有關項目實施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並將不斷策劃舉辦國際、國內大型活動,讓中外跨國公司有充分的機會分享資源、構建友誼,彼此交流、互惠合作。跨國會以個性化的服務設計、規範化的服務流程、市場化的服務手段、國際化的服務標準、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為中外跨國公司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為中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1]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縮寫:CICPM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中國登記註冊的從事跨國生產、貿易和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企業家及相關團體和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促進中國跨國公司的成長與發展,推動外國在華跨國公司的本土化進程,推動中外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中國北京東安門大街82號(商務部東華門辦公區)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培育扶持、促進發展中國的跨國公司,推動中國公司在海外健康成長。
(二)促進外國跨國公司在中國健康發展以及中外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展覽展示,搭建中外跨國企業的互動平台,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外跨國企業提供建設性、指導性的諮詢服務。
(四)為中外跨國企業與政府溝通和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跨國企業拓展國際業務和外國跨國企業在中國市場依法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幫助。
(五)承接國家有關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中外跨國公司、著名企業指定或委託的課題,並遵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結合實踐情況,組織中外經濟學家進行應用性研究,為其提供決策性依據。
(六)為中外跨國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與人才引進的服務提供法律諮詢網絡信息服務,舉辦各類專業培訓。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報刊、書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須是在中國登記註冊的跨國公司以及從事跨國公司和國際經濟研究的單位和組織機構。
個人會員是指在經濟學研究和跨國經營方面有造詣的知名專家、學者和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團體的發展方針與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籤
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1 月13 日第二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