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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
鎖定
- 中文名
- 校董
- 外文名
- member of the school council
- 釋 義
- 學校董事會成員
- 中國施行時間
- 1997年10月1日
權利和義務
總理:李鵬
1997年7月31日
第三章 教育機構的教學和行政管理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按照校董會規程推選董事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
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教育機構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執行,但是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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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2019-01-17[引用日期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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