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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法律術語)

鎖定
法律諮詢指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就有關法律事務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的活動。其不僅僅限制於律師對於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識解答,而是涉及更廣泛的法務工作者做有關法律的釋疑。
中文名
法律諮詢
外文名
legal advice
分    類
現場口頭諮詢等
作    用
宣傳法律,平抑訴訟等
資格等級
助理法律、法律、高級法律諮詢師
發證機構
職業資格認證中心
就業情況
不太樂觀

法律諮詢概念闡釋

法律諮詢是指提供法律知識問題的解答。由於法律的複雜性,非專業人士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需要求助於律師一類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諮詢分免費的、收費的,通常網絡上的法律諮詢以免費為主,網上還有專門提供免費諮詢的大型專業性網站。在現實的法律諮詢中,律師通常會根據問題的難易程度及回答問題所耗費的時間收取一定的費用。
廣義法律諮詢主要指整個律師行業。狹義法律諮詢(律師傳統業務中的諮詢業務),指簽訂委託合同之外的諮詢業務,即律師就有關法律事務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的活動。法律諮詢不僅僅限制於律師對於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識的解答,而是涉及更廣泛的法務工作者做法的釋疑。

法律諮詢具體內容

法律諮詢諮詢原則

1.恪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工作中不能一味迎合甚至助長詢問人的錯誤觀點,也不能忌諱各種壓力,避重就輕,敷衍了事。
2.要做到言之有據,不能妄下結論;
3.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凡是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地方,律師都要着重強調,對不利於當事人的問題,律師也不能隱瞞,並對上述兩種情況都要儘可能給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4.避免激化矛盾,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之累;
激化本來不激烈的矛盾不符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也嚴重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
5.對有關部門與羣眾矛盾方面的諮詢要持慎重態度,要講明利弊,做好疏導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6.對當事人決策方面的諮詢要注意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利害得失,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參考意見,但不應代替當事人進行決策,從而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7.對具體涉案引用條文的解釋要分析清楚案情,可以對相關條款地引用是否正確進行解釋。但對適用該條款的幅度、過錯大小、情節輕重等方面,因對相關證據情況不瞭解,一般不宜作解釋;
8.對涉及其他部門的諮詢,如具體規定或細節不清楚的,可以指引當事人去相關部門諮詢。

法律諮詢常見分類

1.現場口頭諮詢
2.當事人提供案件材料後律師提供諮詢意見。
3..正式的收費諮詢。
4.非正式的不收費僅供參考的諮詢。

法律諮詢回答步驟

律師回答法律諮詢,應當遵循如下步驟:
1.登記詢問人基本情況
對某些重大問題或案件的諮詢,如詢問人拒絕公開身份不同意登記的,律師可以不予解答。
2.聽取詢問人陳述
2.1注意耐心弄清問題來龍去脈;
2.2關鍵情節和細節要作必要記錄;
2.3聽準問題的焦點、關鍵和實質。
3.注意觀察詢問人精神狀態
對感情過激者要善於穩定其情緒,弄清其真實意圖,找出問題癥結所在。
4.審閲相關材料
注意詢問人敍述有無有無依據,與其提供的相關材料有無關聯。
5.針對性地提出問題
有效的提問可以使敍述者省去不必要和重複的敍述,並敍述清楚問題的焦點所在。
對了解到的上述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出具體問題實質,確定相關法律依據。
7.解答
7.1要有針對性;
7.2要以法律為依據;
7.3用語要考慮到詢問人接受水平;
7.4對案情清楚的解答要內容具體可行;
7.5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勸説工作,不可激化矛盾。

法律諮詢主要作用

1.宣傳法律;
2.平抑訴訟;
3.溝通羣眾和有關機關;
4.提高自身水平。
5.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6.利於“依法治國”觀念深入人心

法律諮詢諮詢途徑

法律諮詢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現場諮詢
直接去律師事務所諮詢。複雜的法律問題最好選擇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並且提前進行電話預約,同時也搞清楚是否收費。有相關的材料需要提前準備好,如鑑定書、判決書等。
2.電話諮詢
電話諮詢適合簡單的法律問題,並且最好諮詢本地的律師,因為地域不同,法律規定可能不一樣。如,盜竊罪的起刑數額各省規定就有所不同。
3.網站諮詢
  • 中國的法律網站的主體內容各不相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提供法律法規搜索的法律網站,主體是大型資料庫,主要受眾包括法律工作者和大眾。
2.提供法律文書、法律論文查詢的法律網站,主體也是以資料庫為主,主要受眾偏向法律工作者和法學學生。
3.探討法律法治問題的法律網站,主體是討論法治、探討法制,主要受眾是法律工作者法律人。
4.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法規、知識類別的法律網站,主體是法律諮詢和專題;
5.web2.0色彩的法律門户網站,主要提供法律諮詢、案件委託交流、法律知識交流、公眾法律導航、博客平台等,針對律師羣體的“誠信律法通”服務,
6.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法規數據的網站,旨在為中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網站;
7.提供強大的法律知識庫。
8.提供各種法律諮詢、法律法規板塊論壇諮詢,在線網友一一做客論壇解答。
9.為律師實實在在的解決案源,提供全套的法律服務板塊,主體是律師諮詢以及法律諮詢。這種法律網站的典型是“律師排行網”。
  • 網站諮詢注意:
(1) 標題要明確,在提問的時候不要寫無意義或模糊的題目。
(2) 問題要具體,提問時,請將問題內容敍述詳盡、完整,避免遺漏重要信息,以免影響律師對整體案情的把握和判斷;
(3) 檢查問題分類,提交問題之前請確認問題的分類是否正確,對問題的正確歸類可以讓專業律師及時獲知諮詢問題,從而儘快作出解答;
(4) 及時處理問題,發佈諮詢後,請及時查看相關回復,也許,律師對已提交的諮詢問題還需要更深入的瞭解,因此,及時補充諮詢問題尤為重要;
(5) 互相尊重,提問時語氣應儘量友好,避免給律師以責問、逼問的不良感受
(6) 儘量留下聯繫方式,便於律師聯繫、溝通。

法律諮詢收費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的通知》精神,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税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司法部指導,各地各律師不一。
根據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係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財產關係50—150元/件;
3、涉及商業財產關係100—500元件;
比較複雜法律諮詢,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在3倍標準以內收費。
其他各省的法律諮詢收費標準各有不同,但是大體一致。

法律諮詢就業情況

相比之下,其就業情況不太樂觀,該專業難就業的主要有原因:
一、 門檻高: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從事律師這個職業,而參加司法考試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學歷以上,而且通過率不超過30%.;
二、對個人素質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際能力、人際關係、記憶力、反應力等;
三、供大於求。

法律諮詢登記表格

法律諮詢登記表
諮詢日期: 編號:
諮詢人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手機

電話


電子郵件

聯繫地址




工作單位

職務/職業




信息來源
□網絡搜索 □新聞媒介 □他人介紹 介紹人( )□組織推薦□□





諮詢目的
□諮詢法律問題 □委託承辦案件 □其他





案件類型
民商案件
□離婚糾紛□子女撫養□贍養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糾紛□勞動爭議□商品買賣□借款糾紛□承攬合同□擔保合同□物權糾紛□知識產權□海商糾紛□證券糾紛□破產糾紛□期貨糾紛□人事爭議□其他糾紛




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交通肇事□危害國家安全□搶奪□毒品犯罪□文物犯罪□虐待遺棄□危害國防利益□搶劫□盜竊□危害公共安全□走私□詐騙□賣淫等犯罪□其他





行政案件
□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國家賠償□其他





案情經過






諮詢事項






律師意見






備 注(以下內容律師填寫






處理結果
□律師承辦 □解答處理 □轉交他人 □





收費情況
□免費解答 □收費諮詢(收費標準 元/次或 元/小時)





備註






律師法律解答意見僅依據問題提出者所陳述的事實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