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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費
鎖定
- 中文名
- 防暑降温費
- 發 放
- 企業
- 補 貼
- 並非高温補貼
- 定 義
- 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温的福利
防暑降温費解讀
防暑降温費夏季在崗的職工人人有份
不同於高温津貼針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防暑降温費針對所有夏季在崗的員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温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温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温津貼。
防暑降温費繳個税
國税總局表示,防暑降温費也須繳納個税。按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費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高温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
高温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温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温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執行;高温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温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温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三)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温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作業。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高温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衞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温設施。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温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防暑降温費賬務處理
由於天氣因素,温度過高或過低時一些單位就會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温費。那麼防暑降温費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納税處理呢?
防暑降温費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作出進一步解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
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於職工薪酬。所以防暑降温費是企業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其任職和受僱的員工發放的,應該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下核算。
例如,某企業為職工發放1萬元的防暑降温費,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防暑降温費税務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第三條説到: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原先,職工防暑降温費屬於勞保費的列支範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温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税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於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在税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税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温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税調增。這與國税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税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於防暑降温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温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税。但是,由於個人所得税屬於地方税務機關的管轄範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税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税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温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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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羅生市政府網[引用日期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