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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税金

鎖定
銷售税金是工業企業因發生銷售業務而在銷售環節繳納的、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支付的税金。包括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產品税按照產品的銷售收入和相應的產品税率計算,增值税按照產品銷售收入中相當於增值額的部分 (產品銷售收入扣除其中外購的原材料等項目價值後的餘額) 和規定的税率計算,營業税按照加工修理等工業性作業和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的收入和規定的税率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税按照產品税、增值税的税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 [1] 
中文名
銷售税金
徵收根據
商品買賣或勞動服務的流轉額
所屬種類
流轉金
包    括
消費税城建税

目錄

銷售税金税金組成

銷售税金及附加包括:
營業税(已於2017年廢止 [2] 
商品及服務税( GST ) 也可稱為消費税( Consumption Tax ) 。因為有關税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商品及服務税並非生意經營的成本,但税額是經營者負責代政府徵收及繳交,所以經營者對此税制應要有一定的知識。商品及服務税(GST) 將適用於大部份商品及服務銷售活動,是一種多重階段的税項。

銷售税金徵收

應課税供應 Taxable Supply 當商品及服務符合以下六點要素,商品及服務供應者(即生意經營者)需要代政府向購買者(客户)徵收 10%商品及服務税( GST )
1. 所供應的是一件實物或權利
2. 有報酬或價格 ( Consideration )
3. 供應者是一個企業 ( Enterprise ) 進行交貿活動
4. 所供應的商品及服務是生意經營中的一部份
5. 商品及服務均在澳洲供應或消耗
6. 供應商是政府商品及服務税註冊商
並非所有商品及服務都被徵收商品及服務税( GST ) ,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全免税供應 ( GST Free ) 。例如基本食物,醫療服務,教育及宗教服。供應商 (生意經?者) 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是不須向購買者徵收商品及服務税( GST ) ,提供此等商品及服務之生意經?者可向政府取回在生產商品及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税款。 此外,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已付輸入課税 ( Input Taxed ) 生意經營者(即供應商) 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都是毋須向購買者(消費者)收取 10%商品及服務税,但生意經營?(供應商)不得取回在其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税款。這種已付輸入課税 ( Input Taxed ) 供應括財經服務,住宅租賃。

銷售税金介紹

產品(商品)銷售税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是指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税金和教育費附加,包括營業費、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資源税和教育費附加等。
主營業務税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資源税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税費
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具體實行時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税率,即按納税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税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税率為7%。這裏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5%。這裏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城、縣轄鎮(區級鎮),縣城、縣轄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轄鎮的,税率為1%。
(4)納税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鎮税、消費税營業税的,按納税發生地的適用税率計徵城建税。
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注意不是税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三税税額的3%。
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的計税依據,是指納税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三税”税額。
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與應交税金的區別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擔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税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附加附加費、資源税土地增值税等。這裏,所指的負擔的税金是指銷售過程中企業應負擔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銷售過程以外應負擔的税金,根據不同的情況,計入管理費用在建工程存貨等科目。
2、“應交税金”科目屬於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税金,包括除印花税耕地佔用税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税金以外的各種税金。
舉一個例子,或許能夠幫助你的理解。“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與“應交税金”的關係,相當於“原材料”和“應付帳款”之間的關係。“審計程序” title='1'
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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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審計程序
編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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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複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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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的記錄是否完整;
2、確定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的計算是正確;
3、確定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二、審計程序
執行情況説明
索引號
1、根據審定的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規定的税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營業税額;
2、根據審定的應税消費品銷售額,按規定的税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消費税額;
3、根據審定的應納資源税產品的課税數量,按規定的適用税率計算本年度應納資源税額;
4、檢查城建税、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是否正確;
4、驗明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是否已在損益表上 恰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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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