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目標
鎖定
審計目標依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審計目標目標
(一)與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由發生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真實的。例如,如果沒有發生銷售交易,但在銷售日記賬中記錄了一筆銷售,則違反了該目標。
發生和完整性兩者強調的是相反的關注點。發生目標針對潛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標則針對漏記交易(低估)。
3.準確性:由準確性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按正確金額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銷售交易中,發出商品的數量與賬單上的數量不符,或是開賬單時使用了錯誤的銷售價格,或是賬單中的乘積或加總有誤,或是在銷售日記賬中記錄了錯誤的金額,則違反了該目標。
準確性與發生、完整性之間存在區別。例如,若已記錄的銷售交易是不應當記錄的(如發出的商品是寄銷商品),則即使發票金額是準確計算的,仍違反了發生目標。再如,若已入賬的銷售交易是對正確發出商品的記錄,但金額計算錯誤,則違反了準確性目標,但沒有違反發生目標。在完整性與準確性之間也存在同樣的關係。
(二)與期末賬户餘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2.權利和義務:由權利和義務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資產歸屬於被審計單位,負債屬於被審計單位的義務。例如,將他人寄售商品記入被審計單位的存貨中,違反了權利的目標;將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債務記入賬內,違反了義務目標。
(三)與列報相關的的審計目標
各類交易和賬户餘額的認定正確只是為列報正確打下了必要的基礎,財務報表還可能因被審計單位誤解有關列報的規定或舞弊等而產生錯報。另外,還可能因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一些專門的披露要求而導致財務報表錯報。因此,即使註冊會計師審計了各類交易和賬户餘額的認定,實現了各類交易和賬户餘額的具體審計目標,也不意味着獲取了足以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因此,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户餘額及相關事項在財務報表中列報的正確性實施審計。
1.發生及權利和義務:將沒有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的交易和事項包括在財務報表中,則違反該目標。例如,複核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是否記載了固定資產抵押等事項,詢問管理層固定資產是否被抵押,即是對列報的權利認定的運用。如果抵押固定資產則需要在財務報表中列報,説明其權利受到限制。
- 參考資料
-
- 1. 葉陳雲主編;餘中福,夏寧副主編.審計學:中國電力出版社,2016.08:第7-8頁
- 2. 審計目標 .火狐中文網.2006-4-20[引用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