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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經濟責任

鎖定
受託經濟責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經管受託經濟資源和報告其經營狀況的義務。受託經濟責任的基本內容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兩個方面,行為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規)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會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經管受託經濟資源;而報告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編報財務報表。對受託經濟責任進行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中文名
受託經濟責任
外文名
accountability
基本內容
責任和報告責任
領    域
經濟
職    能
對受託經濟責任進行監督

受託經濟責任不同分類

1.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內容進行分類
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內容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公共受託經濟責任、公司受託經濟責任和組織內部受託經濟責任。
2.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形式進行分類
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形式進行分類,可分為程序性受託經濟責任、結果性受託經濟責任和社會受託經濟責任。
3.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形態進行分類
任何受託經濟責任都涉及到責任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這兩個方面。因此,受託經濟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受託經濟責任按其形態進行分類,可分為單一型受託經濟責任、雙重型受託經濟責任和多重型受託經濟責任。
4.受託經濟責任按其評價進行分類
受託經濟責任按其評價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受託會計責任、受託經營責任、受託財產責任和受託法律責任。

受託經濟責任關係

民間審計是在“兩權”分離所形成的受託經濟責任關係下,基於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確立是民間審計產生的前條件。民間審計與受託經濟責任關係之間,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係。沒有受託經濟責任,就無所謂民間審計;同樣,沒有民間審計,受託經濟責任也就成為一句空話。審計是維繫受託經濟責任關係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民間審計與受託經濟責任之間的關係,可以通過審計關係人得到充分體現。

受託經濟責任目標與責任

(一)民間審計目標在於評價受託經濟責任  審計目標(Audit objective)是指審查、評價審計客體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民間審計的目標在於評價受託經濟責任。實施民間審計是為了審查、評價受託者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確定或解除其應負的受託經濟責任,以確保其受託經濟責任的切實履行。
評價受託者受託經濟責任的內容,主要是受託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民間審計目標的變化和方法的變革是基於受託經濟責任的客觀要求
1.簡單的受託經濟責任與帳表導向審計
帳表導向審計方法是適應評價簡單的受託經濟責任的方法,是審計方法發展的第一階段,在審計方法史上佔據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為幾千年來審計工作的開展,創造了條件,其豐厚的遺產恩澤至今。然而,這種方法自身也包含着難以克服的侷限性,進人20世紀以後,這種侷限性越來越明顯,審計方法的變革已日益迫切。
2.複雜的受託經濟責任與制度基礎審計
制度基礎審計,是以內部控制系統審查為基礎的一種審計方法。這是現代審計發展和成熟的重要標誌。隨着審計實踐的發展,日益突出了制度基礎審計的重要性,它猶如一個巨大的引力物,吸引着審計人員和審計學家將自己的聚焦點從帳表導向審計轉向制度基礎審計。在世界各國,制度基礎審計已成為審計方法發展的主流。
3.全面的受託經濟責任與風險導向審計
近數十年來,世界範圍內科學技術和政治經濟的變化,社會對民間審計評價被審計者受託經濟責任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斷爆發了訴訟審計人員的事件。
適應這種局面的方式之一,是發展一種新的、多維的審計技術方法,以緩解審計人員所面臨的全面評價被審計者受託經濟責任所出現的風險。它要求審計人員重視對企業環境和企業經營所負的全面受託經濟責任進行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