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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務税

鎖定
商品及服務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簡稱GST‎)是增值税的一種,也是銷售税的一種,指政府為各種商品及服務所徵收的税項。不同於一般的銷售税(零售税),商品及服務税並非只由消費者承擔,生產商及分銷商亦需要繳交這種税項。全球有數個地區均徵收商品及服務税,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及新加坡等。香港於2006年中亦開始研究徵收商品及服務税的可行性。
中文名
商品及服務税
外文名
Goods and Services Tax‎
簡    稱
GST‎
內    容
是增值税,銷售税的一種

商品及服務税基本介紹

簡介
產銷商就其供給的商品和服務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務税,稱為銷項税,而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納的税項,則稱為進項税。根據商品及服務税的税收抵免機制,產銷商可把應繳的銷項税與進項税進行對消,從而計算出應繳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如對消後的款額是正數)或可發還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如對消後的款額是負數)。產銷商須按照既定程序,向税務當局(在香港是税務局)繳付對消後的應繳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税款;同樣地,產銷商亦可根據既定的退款規則,向税務當局申請退還可發還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税款。
與零售税
在製成品最終銷售時徵收的單一階段税項,有人或會認為這是對一般消費徵税的較簡單方法。不過,具體研究指出零售税有一些固有的問題,以致其成效或效率不及商品及服務税。由於零售税只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的其中一個階段徵收,當局必須制訂具體的規則,清楚界定賣家何時屬於零售商,以及何時須登記繳納零售税和就其銷售的商品徵收零售税。此外,也須訂有明確規則去確定買家在生產過程中哪個階段只屬中介人,例如批發商或貿易商等,而獲豁免繳納零售税。零售税税制除了涉及複雜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外,事實也證實,由於零售税只在某個階段一次過徵收,這税制很輕易有被濫用或欺詐的情況出現。至於商品及服務税,則是以多階段方式徵收,徵税機制本身有自我監察作用,出現漏税的機會較小。由於商品及服務税相對於零售税較為優勝,在過去20年,有不少地區已引入商品及服務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相似的税制。全球已有超過135個地區實施商品及服務税。

商品及服務税相關介紹

在各地的推行狀況
加拿大的GST於1991年1月1日由當時加拿大總理馬丁·布賴恩·馬爾羅尼推行。税項備受爭議,更成為他領導的加拿大進步保守黨於1993年大選中落敗的導火線之一。1993年大選獲勝的加拿大自由黨在當時的競選綱領中承諾取消該税項,但是執政期間並沒有兑現承諾。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日起由7%降至6%,而多項生活必需品也獲得豁免,包括食物、房租、醫療服務及金融服務等。2008年1月1日起,GST再降至5%。
澳大利亞的GST於2000年7月1日由當時澳大利亞總理約翰·霍華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銷售税税制,並計劃取消當地印花税及地税等税項。 澳大利亞的商品及服務税率為10%,適用於絕大部分商品及服務,包括交通費用。所以,在推行初時,曾導致悉尼跨海大橋大塞車,因為不少人都忘記了要路費從未含税的兩澳元增加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繳費窗即時找20分硬幣。
新西蘭
新西蘭的GST於1986年10月1日推行,初時税率為10%,後於1989年7月1日提升至12.5%,2010年10月1日提升至15%,一直維持。
新加坡的GST於1994年推行,初時税率為3%,後於2003年提升至4%,再於2004年提升至5%,2007年7月1日提高至7%並維持。新加坡政府於1994年及2003年分別給予11.04億新加坡元及8.25億新加坡元補助低收入家庭。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務税收入約為40億新加坡元。 另一方面,由於得到GST的補貼,新加坡政府得以把當地的利得税下調5%。
早在主權移交前,香港政府曾多次希望在香港推行商品及服務税,當中以夏鼎基擔任財政司期間幾乎正式實行。由於當時香港的通貨膨脹非常熾烈,政府希望透過商品及服務税來壓抑通漲。不過由於當時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議政制,為免打擊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商品及服務税最終終止實行。香港主權移交後,經歷了數年財赤,香港政府再有開徵商品及服務税的構思。不過,因為當時還未有具體方案解決當前的經濟問題,所以其討論又再押後。2006年7月18日,香港政府終於公佈改革香港税制的諮詢文件,研究通過開徵商品及服務税以擴闊税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會大力反對。
關於商品及服務税會議 關於商品及服務税會議
根據諮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開徵5%的商品及服務税,庫房收入增加300億港元。其中72億港元會用於寬免措施,包括領取香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的現金紓緩津貼、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貼,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費及差餉扣減。政府亦會取消酒店房租税及名義資本額註冊費,並調低汽車首次登記税及汽油、柴油之油税,收入將減少19億港元。另一方面,收取商品及服務税的行政費用預計為5億港元。因此,政府的淨收入將會增加204億港元。然而,政府承諾税項實施後首5年,將會將全數淨收入回饋市民,考慮方式包括寬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香港多個政黨均持保留態度,香港民主黨、香港自由黨及部分獨立香港立法會議員已表明反對。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務税。2006年12月5日,財政司司長唐英年表示,因市民對此税項未有共識,政府在餘下的諮詢期內,不再考慮推行商品及服務税。 [1] 
批評
對商品及服務税最主要的批評是加劇貧富懸殊。假設商品及服務税率為5%。一個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費 $70,000,便要額外繳交$3,500税款;至於一個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費$10,000,000,假如政府減薪俸税5%,便可節省$5,000,000,同時要交 $500,000商品及服務税,一年合共節省了$4,500,000。
運作
在商品和服務到達最終消費者之前,由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代收取税項。在商品及服務税的架構下,各登記產銷商在銷售其商品和服務時會徵收商品及服務税,並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税款申請抵免。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税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税總額,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税額。下表以生產及銷售一套西裝為例,並假設商品及服務税税率為5%,以及各產銷商都已在商品及服務税制度下登記,説明如何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徵收商品及服務税。
説明
示例 示例
原材料供給商(a) 原材料供給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税25元的價格售賣棉花予布料生產商,因此布料生產商共須付款525元。在有關的商品及服務税課税期屆滿時,原材料供給商須申報所收取的25元商品及服務税(銷項税),在扣除所支付的進項税(在這例子中是0元)後,須把税款淨額25元交予税務當局。
布料生產商
(b) 布料生產商把棉花製成西裝布料後,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税50元的價格售予裁縫。因此,裁縫須付款1,050元給布料生產商。在布料生產商遞交商品及服務税報税表時,他須申報向裁縫所收取的50元銷項税,在扣除先前購買棉花時所支付的25元進項税後,他須向税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為25元(在遞交商品及服務税報税表時一併繳交)。
裁縫
(c) 裁縫把縫製成的西裝,以1,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税75元,即1,575元的價格售予零售商。裁縫售賣西裝時收取了75元銷項税,在扣除購買布料時所支付的50元進項税後,他須付予税務當局的商品及服務税淨額為25元。
零售商
(d) 零售商在店內展示該套西裝,然後以2,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税125元的價格售予消費者。零售商向消費者收取2,625元。在商品及服務税課税期屆滿時,零售商須把淨差額50元(即銷項税125元減進項税75元)付予税務當局,以履行其課税責任。
消費者
(e) 消費者以2,625元(包括商品及服務税125元)從零售商購買該套西裝。在他付予零售商的價格中,他實際上完全承擔了125元的商品及服務税。由於他並非登記人士,而且不會以西裝作為一項商業貨品,因此他必須全數承擔税項。
税務當局
(f) 原材料供給商、布料生產商及裁縫各向税務當局繳付25元商品及服務税,而零售商則繳付50元。税務當局就該套西裝所徵收的商品及服務税總額為125元(相等於消費者所繳付的商品及服務税)。這筆税款是在西裝生產和分銷過程中逐步徵收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