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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

鎖定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於2024年4月1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7日。 [2] 
中文名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
頒佈時間
2024年
發佈單位
中國證監會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規定發佈

2024年4月12日,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徵求意見通知

關於就《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略】。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市場一司,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7日。
中國證監會
2024年4月12日 [3]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指下列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證券公司的客户;
(二)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產管理等業務的證券公司;
(三)使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
(四)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條 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業務規則,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按照職責制定程序化交易相關業務規則,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建立程序化交易信息統計和監測監控機制,統籌實施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場信息共享和監測。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二章 報告管理

第六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
第七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告以下信息:
(一)賬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户代碼、指定交易或託管的證券公司、產品管理人等;
(二)賬户資金信息,包括賬户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
(五)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繫方式等。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第八條 證券公司的客户進行程序化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委託協議的約定,將有關信息向接受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報告證券公司收到報告信息後,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對客户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證券公司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客户確認,並按照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客户收到證券公司確認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證券公司核查發現客户未按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信息不實的,應當督促客户按規定報告。經督促仍不改正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委託協議的約定,拒絕接受委託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九條 證券公司和使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告程序化交易有關信息,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收到的報告信息及時予以確認,並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和其報告的交易策略頻率等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對頻繁出現報告信息與交易行為不符等情況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重點檢查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三章 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日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短時間內大筆連續密集申報成交,導致多隻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
(三)短時間內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併成交,導致證券市場整體運行出現明顯異常;
(四)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異常交易監控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託的,應當與客户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明確證券公司對客户的管理責任風險控制要求。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並及時更新委託協議範本,供證券公司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客户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嚴格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進行程序化交易委託指令審核,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户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為,並配合證券交易所採取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應當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合規風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監控系統,防範和控制業務風險。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負責合規風控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本機構和客户程序化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檢查,並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投資者進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引發重大異常波動或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暫停交易、撤銷委託等處置措施。證券公司的客户應當及時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報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發現客户出現前款情形的,應當立即按照委託協議的約定,採取暫停接受其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針對前款情形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四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十六條 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具備有效的驗資驗券、權限控制、閾值管理、異常監測、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續穩定運行。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相關技術系統,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充分測試,並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報告測試記錄。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為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託管服務的,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平分配資源,並對使用主機託管服務的主體加強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合理使用主機交易託管資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間的交易公平性。對一段時間內頻繁發生異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客户,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託管服務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通過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技術手段為客户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盡職調查、驗證測試、事前審查、交易監測、異常處理、應急處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機制。
與證券公司系統對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招攬投資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轉讓出借自身投資交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接入
實施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的證券公司、與證券公司系統對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證券交易所增值行情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證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五章 高頻交易特別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頻交易是指具備以下特徵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
(二)日內申報撤單的筆數較高;
(三)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特徵。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並適時完善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在進行高頻交易前,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報告信息外,還應當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適應高頻交易特徵,證券交易所可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適當提高交易收費標準,並可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具體標準和方式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高頻交易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可按規定從嚴管理。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可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開展約談提醒或現場檢查。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的,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改正、限制交易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檢查調查,並可委託有關機構協助開展評估監測等工作,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負責合規風控等職責的相關人員未履行程序化交易相關合規風控客户管理等職責,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的,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等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內地證券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有關規定,對其異常交易行為開展跨境監管合作。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要求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 2024 年月日起施行。 [4]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起草説明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為落實《證券法》關於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的規定,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中國證監會總結程序化交易監管實踐經驗,起草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説明如下: [5]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起草背景

程序化交易是信息技術進步與資本市場融合發展的產物,在我國市場起步較晚,近年來發展較快,已成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於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促進價格發現。但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
證券法》第45條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近年來,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程序化交易監管,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加強量化私募基金備案問詢,建立健全數據統計監測機制,在股票市場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等。在總結前期監管實踐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管理規定》。 [5]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 7 章 32 條,具體包括:
(一)總則。
一是明確制定目的和適用範圍。
制定《管理規定》的目的是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二是明確總體要求。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明確職責分工。
包括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職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責,以及信息統計和監測監控機制。 [5] 
(二)報告管理。
一是提出報告要求。
明確證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要求報告的內容包括賬户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軟件信息等。
二是明確報告路徑。
證券公司的客户應向證券公司報告,證券公司對客户報告信息核查無誤的,及時向客户確認,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證券公司和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投資者履行報告義務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收到的報告信息及時予以確認,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和報告信息一致性比對,並可對相關主體進行檢查。 [5] 
(三)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
一是加強交易監控。
證券交易所對申報速率高、撤單頻率快、導致多隻證券交易異常或市場運行異常等異常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控,並規定具體標準。
二是壓實證券公司客户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户簽訂委託協議,加強客户程序化交易行為監控,配合證券交易所採取相關措施。
三是明確機構合規風控要求。
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應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合規風控有關責任人員應履行相應職責。
四是明確突發事件處置要求。
針對相關突發性事件,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等應當及時採取暫停交易等措施。 [5] 
(四)信息系統管理。
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要求。
相關技術系統應當具備驗資驗券、權限控制、閾值管理、異常監測、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並經過充分測試。
二是規範證券公司交易單元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投資者提供服務。
三是規範主機託管業務。
證券交易所應公平分配資源,證券公司應保障不同客户的交易公平性。對一段時間內頻繁發生異常交易,或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等客户,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託管服務。
四是規範證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接入。
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納入合規風控體系,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不得轉讓、出借或為第三方提供系統接入等。相關具體要求由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另行規定。
五是加強行情信息管理。
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授權證券交易所提高行情收費標準。 [5] 
(五)高頻交易特別規定。
一是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
二是明確高頻交易差異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頻交易額外報告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適當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從嚴管理高頻交易投資者的異常交易行為等。 [5] 
(六)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對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明確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採取監管措施。 [5] 
(七)附則。
一是明確北向程序化交易應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
二是規定實施時間等事項。 [5] 

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內容解讀

《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監測及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差異化管理等具體事項作了規定,並授權證券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措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