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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

(由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過錯引發的偶然事故)

鎖定
意外事件,是由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過錯引發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預見性,行為人在當時處境下不可能通過合理的注意而預見,完全是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發生概率極低。
中文名
意外事件
外文名
unexpected incident

意外事件定義

意外事件,是由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過錯引發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預見性,行為人在當時處境下不可能通過合理的注意而預見,完全是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發生概率極低。

意外事件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特徵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
(一)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意外事件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一)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存在認識混淆的主要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有預見的能力的;意外事件,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是行為人無法預見的,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沒有預見的可能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和過失。
(三)過失犯罪,法律規定的,要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成立犯罪。

意外事件案例剖析

劉某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宣告無罪案

意外事件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05)宣刑初字第2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
被告人:劉某。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4年4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車號為京CZ71xx的白色捷達牌轎車行駛至本市宣武區宣武門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適遇張某某(歿年69歲)騎車由東向西橫過馬路,二人因讓車問題發生爭吵。被告人劉某駕車前行至宣武門西南角中國圖片社門前後靠邊停車,與隨後騎自行車同方向而來的張某某繼續口角,後被告人劉某動手推了張某某的肩部並踢了張立發腿部。張某某報警後雙方被民警帶至廣內派出所。在派出所解決糾紛時,被害人張某某感到胸悶不適,於13時到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就診,15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張某某因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被害人張某某的家屬因張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5433.59元。
自訴人張某訴稱:被害人張某某突發心臟病完全是由於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所致,被告人的行為雖不能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但是卻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誘因,因此,在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年老體弱,應當預見其毆打行為會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依舊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存在過失的,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自訴人張某指控被告人劉某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拳打腳踢不是事實,被告人劉某對被害人張某某所踢的兩腳並非致命處,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與被害人張某某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繫,對發生死亡結果是無法預見的,因此被告人劉某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意外事件裁判結果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無罪。
二、被告人劉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人民幣十萬零五千元。

意外事件裁判要旨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及肢體接觸,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某推了被害人張某某肩部以及踢了被害人腿部。但在打擊的力度及部位方面,被告人劉 旭的行為尚未達到可能造成被害人張某某死亡的強度。被告人劉某在事發當時無法預料到被害人張某某患有心臟病並會因心臟病發作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對於被害人張某某的死亡,被告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沒有過失,被害人張某某的死亡更多是由於意外因素所致,被告人劉某的毆打行為只是一個誘因,故被告人劉某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張某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成立。關於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雖然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考慮到被告人劉某在本案起因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其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誘因,因此,被告人劉某對因被害人張某某死亡給其家屬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應酌情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對於自訴人張某要求被告人劉某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劉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但關於被告人劉某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關鍵區別在於:一是有無能力預見,即行為人是否具有認識發生死亡結果的能力;二是有無預見的義務,即行為人有義務認識並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意外事件相關詞條

意外事件、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