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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

(一種準具體行政行為)

鎖定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1] 
中文名
約談
讀    音
yuē tán
釋    義
相約而談,即約定之後而就特定事情進行商談
開始時間
2007年
方    式
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
性    質
具體行政行為

約談各類約談

約談違規土地約談

“約談”制度是2007年度剛剛開始的一項制度。當時把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一是當面彙報情況,二需要對違法用地造成的原因作出分析,問題出在哪,下一步該如何解決。因為當時15號令還沒有實施,所以不會與問責掛鈎。
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説,約談制度已實施兩年。堅持這項制度,面對面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商議整改查處工作,是國土資源部依法行政、履職所在,也是國土資源監管方式的一種探索和創新,是為了督促各地儘快整改查處違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違法用地嚴重地區,不要出現大批幹部倒在問責紅線上,是對幹部的愛護。
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在京約談違法用地較為嚴重的5市(州)、7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下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2009年度全國土地衞片執法檢查情況。公眾期待已久的三部門全國土地管理“問責”正式啓動。
此次被國家土地總督察約談的5個市(州)分別為陝西渭南市山西運城市黑龍江佳木斯市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北省襄陽市,7個縣(市、區)分別為黑龍江省鐵力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山西省大同縣、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遼寧省燈塔市、浙江上虞市、遼寧省莊河市。 [2] 

約談樓市約談

全國樓市的限購時代正式來臨,住建部的新口吻是,“不限購,就約談”。板子一記記都打在縣市一級政府身上。對於過去一年樓市瘋狂上漲的二三線城市來説,是到了限制房價的時候了。或許,這樣的壓力還將進一步加大。在2010年12月末,住建部部長姜偉新便稱,將“適時會同監察部對省、市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進行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3] 

約談日化企業約談

針對2011年3月,日化產品和方便麪等將漲價的信息,國家發改委約談了相關企業瞭解情況,並明確表示,各類企業要加強社會責任,不得隨意搭車漲價,更不許串通漲價哄抬物價,同時將派出調查組赴有關企業進行調查。 [4] 

約談家電企業約談

2011年初,部分家電廠商喊出“上游原材料價格的持續上行正在觸發白電成本的全面上漲”,“有渠道商已經收到製造企業的漲價通知”,例如在冰洗產品方面,部分品牌醖釀進行了5%左右的價格上調,而油煙機、灶具、消毒櫃等產品方面,平均漲幅也會達到5%~10%左右。在發改委“約談”工作之後,年初一直甚囂塵上的白色家電醖釀漲價開始轉向。 [5] 

約談酒業約談

2011年3月31日和4月2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領導邀請發改委價格檢查司、經貿司,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市場運行司有關領導,緊急約談中國酒類流通協會、釀酒工業協會及華潤、青島、燕京、百威四大啤酒集團領導,召開了重要消費品行業協會座談會,強調維護價格穩定。

約談示例

經過多次約談之後,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約談很多時候讓人想起談判的意思,其實在現代社會,約談更多是發生在實力不對稱的兩方身上,為了達到一個目的,通常是實力較強的一方約談實力較弱的一方在某一特定場合,告知其要達成的目的和操作方法。一般,實力較弱的一方沒有還價的餘地,即便是還價也是在對方早已圈定好的範圍內。
因此約談更多是作為一種行政手段來使用,例:工商局約談了某超市老闆;城建委約談了某建築商等。

約談爭議

至於“約談”,當前爭議頗大。儘管從字面理解,這種方式有別於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實際上卻幾無差別。當然從抑制物價進而“維穩”人心來看,“約談”也頗有效用。但“約談”可以鎮痛,卻也有可能讓短痛變成長痛。正因此,有必要對“約談”應對通脹的效用進行認真分析。
而就對市場格局的影響看,“約談”潛在的因素不容忽視。也即,它有可能助力一部分企業搶佔市場份額,而讓另一部分企業失掉市場。
“約談”不可能是無償的。其“有償性”或曰成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於被約談的企業和行業,會有一定的補貼。中糧集團、益海嘉裏等最先被約談的企業,就獲得了低於市場價的“定向銷售”。雖然可能不足以彌補企業虧損,但企業所獲得的無形的政府資源,卻註定是一筆可觀資產。而這,也正是“約談”成本體現的第二個方面。“約談”的運作思路很明確,抓住有市場定價權的龍頭企業,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換來整個市場的價格穩定
可是,這種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論。企業能夠獲得補貼,看似是為其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合理補償,實際上卻是以行政手段強化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自相矛盾之處在於,如果説被“約談”企業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些未被“約談”的企業是否就全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假如沒有“約談”,那些有市場定價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又體現在何處?對於能夠被“約談”並獲得政府補償,未獲此“殊榮”的企業已經嘖有煩言。很顯然,“約談”使得在同一個市場環境中的一部分企業獲得了政府資助,而另一部分同樣服從了行政干預的企業不僅一無所獲,還承擔了市場以及行政干預的雙重壓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預市場定價,最好能用明確的方式表明,這樣對所有企業是平等的,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是統一的,市場的競爭機制沒有被破壞;而“約談”這種看似同企業商量的尊重市場的辦法,其實就是以相對軟性的方式行干預之實。但不言自明的干預卻藴含了畸輕畸重的市場不公,它使得在一個原本不利的市場環境中,強勢企業強者更強,弱勢企業更為不堪。
“約談”,一方面自然體現了相關部門穩定物價、關注民生的決心;但同時產生的負外部效應則是,客觀上也強化了通脹預期,從而與抑制通脹的本意背道而馳。正所謂有一利必有一弊,行政手段干預物價的雙刃劍效應,尚難判斷之於抑制通脹會產生何種結果。直觀而言,調控部門可能樂觀成分居多,他們可能不太相信此輪通脹會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因此,行政手段的運用出現加速而堅決之勢,立基於通脹高點很快就會出現並逐漸滑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