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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價
鎖定
- 中文名
- 哄抬物價
- 外文名
- Bulling the Market
- 拼 音
- hōng tái wù jià
- 特 點
- 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幅提高價格
哄抬物價特點介紹
哄抬物價和一般的商品漲價存在着很大差別,哄抬物價可以按照四個顯著特點:
一是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三是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四是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也就是説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範圍之內。
哄抬物價主要表現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抬價競銷。它一般是經由故意的協同定價,如私下達成統一高價的協議(非書面形式)。二是抬價搶購。這往往是經由非故意的協同所致。比如,對某些緊缺商品,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可能趁機抬份搶購,囤積居奇。如果一人首先抬價搶購,在心理作用和現實面前,其餘的人便會自動地緊緊跟上。這裏的所謂抬價,是指超出正常價格的定價行為。
哄抬物價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
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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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國法院網.1997-12-29[引用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