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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

鎖定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根據內幕消息買賣證券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消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中文名
內幕交易
外文名
Insider trading
利    用
內幕消息
交易特點
內幕消息知情人範圍有擴大趨勢

內幕交易內幕人員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繫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税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係或者工作聯繫,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交易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佈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內幕交易主要危害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內幕交易醜聞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受到嚴重影響。同時,在內幕交易猖獗時,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將沒有時效性客觀性,使得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內幕交易交易特點

近年來內幕交易案件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利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事件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明顯增多;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有擴大趨勢。

內幕交易交易性質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1)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2)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佈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3)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內幕交易加強管理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漫畫 內幕交易漫畫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佈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違規。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行為不構成違規,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內幕交易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期貨交易、證券、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證券的價格有重大決定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認定依據

“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這三個關鍵詞未來將成為監管部門判斷內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係、職責、交易行為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為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 此外,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引》。
據瞭解,《紀要》主要針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運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關於證券行政處罰案件的舉證問題、關於電子數據證據、關於專業意見的採納問題、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的證明問題以及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問題等五個方面。
證券行政案件證據規則的重點和難點是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紀要》在確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時,既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特殊性,不宜採取由監管機構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在堅持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在監管機構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分配不宜採取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因此,《紀要》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規定監管機構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在認定具體違法行為的規定中,適當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內幕交易近幾年來一直是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行為,此次發佈的《紀要》也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予以明確。《紀要》根據內幕交易主體的不同,亦即交易主體對內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徑不同,對其主觀方面“知悉、利用”的認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規定。
《紀要》認為,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一)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1]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用行為人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敍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户、銷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佈對規範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證監會將發佈《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內幕交易打擊內幕交易

2008年以來,證監會共調查內幕交易295起,佔新增案件的45%。新增了非正式調查案件100,其中內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內幕交易42件,另據證監會的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2021年1月5日,山西證監局公佈了一份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書。山東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控人馬明海,從EMBA同學、新開普董事長楊維國口中得知內幕消息後,合計買入新開普股票金額達6224萬元,獲利超過2100萬元。最終沒收馬明海、李暉兩人違法所得2159.03萬元,並處以4318.05萬元罰款 [2]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過去一年,堅決維護金融安全,制定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23條檢察意見,嚴厲打擊金融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起訴金融詐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7萬人,其中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1.8萬人,保持懲治涉眾型金融犯罪高壓態勢,盡最大努力追贓挽損。協同完善證券犯罪執法司法標準,掛牌督辦重大案件,起訴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346人,共同維護資本市場安全、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典型案例,從嚴打擊涉外匯違法犯罪。與各級監委、公安機關加強反洗錢協作,起訴洗錢犯罪2971人,同比上升14.9%。 [4] 

內幕交易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司法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3] 
《解釋》系“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通過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從明細來看,《解釋》對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援引《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未將“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此前,業內曾有過探討:上述人士可以通過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內部傳閲文件獲悉內幕信息,且較為典型,因列入“監控名單”。但據介紹,監管部門在調研後認定,該類人員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內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釋中一律直接規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三類行為均可視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於後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
對於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解釋》列出三個標準。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户、銷户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於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採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户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係把握。
《解釋》對於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定。其中,對內幕信息行程時間的認定區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內幕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第76條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