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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鎖定
- 中文名
-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 信息索引
- 360A10-04-2018-0030-1
- 生成日期
- 2018-11-14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
- 教師〔2018〕19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綜合管理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文件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紮實推進《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全文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瞭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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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人民網.2018-11-16[引用日期2018-11-16]
- 2. 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引用日期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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