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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鎖定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中文名
聽證
外文名
Hearing

聽證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聽證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
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沒收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作出規定。

聽證聽證程序

聽證聽證程序主持人

主編:莫於川
來源:行政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引用272頁
1、聽證主持人是主持聽證活動並根據聽證進程製作聽證筆錄的人
從各國情況看,聽證主持人為行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法官;有的國家要求聽證主持人作出行政決定,有的國家僅規定聽證主持人作出記錄而不作出行政決定;有的國家規定由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有的國家要求聽證主持人與調查人員相分離;有的國家規定給予聽證主持人特殊的職務保護,以保證其公正地主持聽證,有的國家將聽證主持人與一般公務員等同。
我國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從本機關工作人員中指定人員擔任。行政機關設有法制機構或者專職法制人員的,主持人可以由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擔任。直接參與行政事務調查的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應當本着公正中立的立場主持聽證。
2、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是否進行預備聽證;(2)通知或者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3)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指揮聽證的進行;(4)對妨礙聽證正常進行的人依法決定採取強制性措施;(5)對於當事人不到場或者中途退場的,決定聽證的開始、延期,或者終止聽證;(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舉行聽證的,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聽證;(7)採取其他保證聽證順利進行的必要措施。

聽證聽證程序的參加人

1、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和鑑定人
當事人應當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與聽證,但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參加聽證。與聽證事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參加聽證。有證人或鑑定人的,證人和鑑定人應當出席聽證會,並接受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詢問。
2、當事人和參加聽證的利害關係人在聽證中享有以下權利
(1)得到通知;(2)委託代理人;(3)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4)閲覽案卷;(5)陳述意見;(6)提出證據和質證;(7)經主持人許可,詢問調查人員;(8)得到相關案卷副本,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聽證具體內容

關於聽證程序的具體內容
主編:莫於川
來源:行政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引用273-274頁
聽證包括告知聽證權利和申請聽證、通知或公告、預備聽證、舉行聽證幾個環節。
(一)告知聽證權利和申請聽證
依照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主體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告訴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時間。當事人應當在限定期限內申請聽證,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不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二)通知或公告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內容、聽證程序權利及缺席聽證的法律後果。無法送達當事人和參加聽證的利害關係人時,可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通知書中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姓名、住所,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聽證的時間和地點;(3)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門、職務;(4)聽證事項的內容,以及有關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5)聽證的主要程序;(6)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的權利;(7)準備進行預備聽證的,舉行預備聽證的時間和地點;(8)缺席聽證的法律後果;(9)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通知中沒有寫明聽證事項的內容,以及有關的事實認定與法律依據的,通知無效,應當重新通知。
(三)預備聽證
行政機關認為案情複雜,需要事先歸納、明確各方爭議要點的,可以在聽證之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按以下方式進行:(1)調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向主持人提交證據和有關文書;(2)主持人整理案件的爭論點,並告知調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3)協商明確舉行正式聽證的有關事宜。
(四)舉行聽證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聽證會程序如下:
1.聽證開始。由聽證主持人核對調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的姓名、名稱,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迴避。
2.調查。由調查人宣讀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決定,以及該行政決定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已經舉行預備聽證的,主持人應當宣讀經整理的案件爭議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在預備聽證中沒有提出異議的事項,聽證會中不再進行調查。調查順序為:(1)主持人詢問調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2)主持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3)經主持人許可,調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發言;(4)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在聽證會上提出證據,經主持人許可,可以向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提問。
3.辯論。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調查人員發言;(2)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3)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發言。辯論可以進行一輪至多輪。

聽證法律效力

關於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

聽證聽證筆錄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記載以下事項:(1)主持人的姓名、部門、職務;(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是否出席聽證會;(3)調查人員的姓名、部門、職務;(4)聽證的時間、地點;(5)聽證是否公開進行,不公開進行的理由;(6)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及提出的證據,調查人員的陳述及提出的證據;(7)證人、鑑定人陳述的主要內容;(8)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聲明異議及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9)其他必要的事項。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在聽證時提供的書證、物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作為聽證筆錄的附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聽證筆錄記載的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即時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更正或補充;認為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附記於筆錄中。聽證筆錄應當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相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記明事由。

聽證聽證筆錄的效力

各國行政程序法一般都賦予聽證結果對行政決定的約束效力。但這種約束效力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一種情況是由聽證主持人作出初步決定;另一種情況是決定者受聽證認定的事實約束。
我國行政處罰法僅規定了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聽證程序,但未規定聽證對作出行政決定的效力。我國建立聽證制度應當強調聽證結果的約束力,確定最終決定必須以聽證確認的事實和理由為依據。聽證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儘快完成聽證報告書,載明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主張、理由,連同聽證筆錄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決定。行政決定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未經聽證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

聽證聽證範圍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引用110-111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另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説,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範圍作了限定,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定聽證案件的範圍,是從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出發,既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設。但是,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必經程序。只有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舉行聽證。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首先應具備的一個前提,就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在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無異議,則不必舉行聽證。其次,必須是屬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聽證範圍內的案件,只有屬於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可以舉行聽證,即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最後,必須是由當事人按照程序提出聽證要求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才組織聽證。前兩個條件具備後,當事人本人不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為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但是,必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響的,通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聽證常見問題

聽證聽證主體存在的問題

根據職能分離原則,主持聽證和作出裁決的不能是同一機構的人,但目前各地實踐當中多由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來主持聽證,有的案件調查人員所在的科、所臨時指定某人負責主持,這樣難以完全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聽證的公正性面臨質疑。根據法律規定,聽證的組織者,一般就是行政處罰決定者。聽證的參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機關選出和指定,聽證舉行的場所、程序,也單方面由行政處罰決定人決定,這樣既不利於行政機關主持聽證的公開性,也不利於增強聽證會的實際效果。聽證主持人應具有獨立性,應當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給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平等的地位和權利,雙方針對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進行質證與辯論,從而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聽證其他參加人的選擇應確保公平,聽證參加人選的合理確定對於保證聽證會上各方意見的公平表達來説至關重要,聽證參加人不再採取內定的做法也使得它與徵求意見會、論證會等其他形式區別開來。

聽證聽證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履行聽證告知義務方式簡單,目前行政機關主要是由案件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以口頭或談話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這種方式雖然方便、快捷,但是都不夠正式,無法留下書面材料以證明行政機關什麼時候告知了當事人,一旦發生爭議,行政機關就無法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義務。由於人治思想意識嚴重,有的地方聽證筆錄及有關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沒有發揮效力,當事人的各種意見也沒有加以考慮和採納,最後往往是有關領導的一句話就作出處罰決定。還有一些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行政機關沒有合理理由卻不予受理,不組織聽證,等等。

聽證行政處罰聽證證據存在的問題

有些案件調查人員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證據;一些聽證主持人員、案件調查人員對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認識不清,要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如何有效解決以上問題,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還需要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聽證相關詞條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