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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門

鎖定
教育行政部門(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是指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部門。 [1] 
中文名
教育行政部門
外文名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各國不同
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
分    類
央部門和地方部門兩類

教育行政部門部門介紹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國的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有很大不同。一般來講,各個國家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分為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兩類。

教育行政部門中央教育部門

2.1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職能
國徽 國徽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如法國,教育部的權限相當廣泛,有領導、檢查或監督全國公、私立教育機構,確定學校教育的政策、原則,統一規定教學大綱、教學方法以至考試的內容、時間等權力。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如美國,教育部的業務活動範圍則受到很大限制,在國會通過的《教育部組織法》裏仍強調“關於教育的權限和責任,保留給州和地方學區以及州所規定的其他機關”。英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稱教育和科學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係,則既非嚴格的中央集權制,亦非絕對的地方分權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制的類型。
從各國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總的情況看來,既要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彼此取長補短來組織領導教育事業的趨勢已日益明顯。
2.2 中國教育部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門稱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教育理論,總結實踐經驗,制訂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行政法規和學制等重要制度,制訂教育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②制訂普通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中等師範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③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④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規定各類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質量要求和專業目標;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原則,組織制訂參考性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一規劃、組織高等院校教材的編選、審查和出版工作;制訂高等院校幹部和教師管理的方針、原則、辦法及培訓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統一指導和組織全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統一管理全國研究生的培養工作,領導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工作。
⑤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國職工教育農民教育,電視、廣播大學和各種形式高等學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制訂機關、團體辦學及民辦學校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
⑥制訂少數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組織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⑦負責與各建交國家政府間進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門的國際學術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關計劃、組織和人員往來的工作等。教育部設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師範教育、計劃、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並設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材出版社、電化教育館等事業單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業務部門也都設有相應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本部門或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事業。

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教育部門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各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的權力大小不盡相同,擔負的任務和職能也各異。大體説來,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各級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實際上是中央教育部的代行機構。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州或省一級教育行政機構則在舉辦本地教育事業的所有方面具有獨立自主的教育行政權力。教育行政實行中央與地方合作制的國家,如英國,各地區教育行政單位設有議會、教育委員會和教育局等機關。議會兼有議決和執行權,但實際行政權力委託教育委員會、教育局行使。法國的教育行政組織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制,為防止過分集權的弊端,發揮教育專家的作用,採取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廣泛設立教育諮詢機關的辦法,除中央設“國民教育最高審議會”之外,大學區設審議會,省設初等教育審議會,責成教育專家對教育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以供政府採納。
3.2 中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分為省、市、縣三級,它受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中國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基本任務和職能是:貫徹執行中央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指示;負責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基本建設、教育經費、幹部和教師的管理工作;領導本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和教學工作,並對廠礦企業舉辦的學校進行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