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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

(行政處分形式)

鎖定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1] 
中文名
開除
外文名
sack
拼    音
kāi chú
類    型
行政處分形式
含    義
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開除詞語釋義

開除 開除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開除開除條件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