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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社會心理學詞語)

鎖定
歧視:人對人就某個缺陷、缺點、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對待,使之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多帶貶義色彩,屬於外界因素引發的一種人格扭曲。
中文名
歧視
外文名
discrimination
應用學科
心理學
應用範圍
社會心理學

歧視定義

歧視是直接針對某個特殊羣體成員的行為。歧視是由偏見的認識和態度引起的,直接指向偏見目標或受害者的那些否定性的消極行為的表現。歧視源於偏見。歧視的表現程度變換很大,從帶有感情色彩的表情性語言交往或社會交往中的故意迴避,到暴力行為,乃至種族滅絕或宗教性大屠殺。 [1] 

歧視社會學解釋

從社會的角度看,歧視是不同利益羣體間發生的一種情感反應及行為,歧視一般由歧視方和被歧視方兩個利益羣體構成。一般情況下,歧視方由於擔憂被歧視方對自己的地位、權利、利益習慣、文化等造成威脅或挑戰,而在言論或行為上對被歧視方,進行醜化、中傷、隔離、甚至傷害。歧視實際上是歧視方在尋找説不出口的理由,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不正義的事情維持下去。達到維護歧視方的地位、權利、利益、習慣、文化的目的

歧視概述

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通過的《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中界定:“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另外,“有關成員在同僱主代表組織或工人代表組織——如果這種組織存在——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磋商後可能確定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區別、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視。“包含得到職業培訓的機會、得到就業的機會、得到在特殊職業就業的機會以及就業條件”。
所謂歧視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見,偏見進一步就會發展為歧視。每個人都有歧視他人的行為,不過表現在不同的領域裏,表現程度也各不相同。
隨着社會的發展,歧視的種類越來越多,如: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分數歧視,特長歧視,血型歧視,價格歧視,姓名歧視等等。
勞動力市場歧視的定義: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訓和經歷並最終表現出相同的勞動生產率的勞動者,由於一些非經濟的個人特徵引起的在就業、職業選擇、晉升、工資水平、接受培訓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非經濟個人特徵,主要指種族、性別、膚色、年齡、家庭背景、民族傳統、宗教、身體素質和原有國籍等。

歧視成因

歧視地域歧視

“地域歧視”在生活中很常見。我們經常聽説“某地人怎樣”之類的謠傳,下意識地用先入為主的眼光來看待陌生人,這種歧視是由於我們對陌生人的“信息不足”造成的。不同地域的人交往越多,雜居的程度越高,這種成見就越少。

歧視户籍歧視

人們缺乏消滅歧視的積極性。比如國營企業招工,非招有本地户口的人不可,這種“户籍歧視”沒有道理,為搞“歧視”的企業帶來損失,但深究下去,也能解釋這種貌似不合理的現象,那就是國營企業受制於很多人事規定,而且他們對人才的需求也並不迫切。與此對照,外資企業用人,無謂的條條框框就少得多。
歧視現象在世界各個角落都是根深蒂固的,它源自廣泛競爭的壓力,源自個人偏好的驅動,源自每個人對陌生人羣的無知,源自對陳規陋習的惰性。“歧視”這一行為本身是不可能消除的,但“歧視的標準”則可以發生變化。可以預言的是,增進商業交流有助於改善人們“歧視的標準”。

歧視類型

歧視工資歧視

工資歧視指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一部分人由於非經濟個人特徵而導致所獲工資收入低於另一部分人;

歧視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甚至部分勞動力供給者具有更好的勞動力供給條件,但是由於這部分勞動力個人的非經濟特徵而遭到僱主的拒絕,因而承受着不適當的失業比重;

歧視職業歧視

職業歧視指在勞動力市場上,某些勞動力即使完全有能力勝任,卻因非經濟的個人人特徵而導致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某些職業,或者被排擠到同一職業中的過低檔次的位置上;

歧視人力資本投資歧視

人力資本投資歧視指某些勞動力因非經濟個人特徵導致較少獲得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正規教育、在職培訓以及較好的健康照顧等的機會。

歧視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在古代即已存在,但其現代形式是從資本原始視現象。這種現象是由反動統治階級採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鼓吹和散佈種族優越和種族仇恨學説等造成的。種族歧視是對人類尊嚴的凌辱,受到了國際輿論和國際組織的一再譴責。

歧視年齡歧視

在一些招聘廣告中,經常可以看到有關年齡的限制性條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員,一般要求女性,年齡在22歲~28歲。同時,由於中國人口眾多,就業結構出現年輕化的趨勢,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了幾近苛刻的年齡界限,將一大批年齡較大的求職者排斥在外,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將用人的年齡限定在35歲以下。有的單位採用強迫的方法使達到一定年齡的受僱者自動離職或者退休,或者當受僱者達到一定年齡,其升遷就受到影響。

歧視疾病歧視

疾病歧視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基於個人的健康狀況而作出有差別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對待、服務等,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從對疾病歧視的範圍界定來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視和心理疾病歧視,包括精神疾病、乙肝、艾滋、殘疾等疾病。

歧視就業促進法

在最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公平就業被作為第三章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總則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而在公平就業一章中,則針對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以及農村勞動者這些人羣的公平就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業力度,就業促進法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 1.    俞國良.社會心理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