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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合同

鎖定
隨着現代商務活動的日益頻繁,社會對商務合同的需要也越來越迫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商務合同是指有關各方之間在進行某種商務合作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正式依法訂立的、並且經過公證的、必須共同遵守的協議條文。
商務合同是一種通用合同。在國際貿易中,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一般都採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中文名
商務合同
外文名
Business contract
性    質
通用合同
種    類
11種
主要類型
銷售或購貨合同

商務合同合同分類

貿易方式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將合同分類:
(1)銷售或購貨合同 (Sales or PurchaseContract)
這類合同俗稱買賣合同。由生產國直接出口,消費國直接進口,單進單出逐筆成交的貿易方式稱逐筆售定。在進行這種貿易時,原則上應訂立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各項條款。
(2) 技術轉讓合同 (Contract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以引進專利或轉讓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和秘密、商標和許可證等為對象的貿易,其使用的合同有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服務和許可證貿易合同。這類合同內容煩瑣,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有效期限較長。
(3) 合資或合營合同 (Contract for Joint Venture or Joint Production)
投資當事人按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建立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合作開採自然資源,其特點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合作開採、共負盈虧、共擔風險。這類貿易方式的合同內容複雜,涉及諸方面的法律,如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並涉及土地、資源、工業、設施、税收、外匯、技術引進專利轉讓、許可證、勞動等的法令和政策。
(4) 補償貿易合同 (Contract forCompensation Trade)
國際貿易中一方從另一方引進設備、技術或原料,不支付現匯,而是在約定期限內以引進設備製造的產品或企業所獲利益予以補償,稱補償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所適用的合同有易貨 (Barter:兩國間不使用貨幣的商品交換,其特點是進口和出口相結合,換貨的總金額相等,不需用外匯支付,現代國際貿易中已很少使用)和補償貿易合同
(5)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Projects)
一般來説,按事先規定的章程和交易條件採用公開競爭的方式——招標——進行交易,稱公開競爭貿易方式 (Open Competitive TradeForm)。這種貿易方式所使用的合同有招標 (Tender) 合同和商品交易所 (Commodity Exchange) 成交合同。中標後,簽訂國際承包合同。由於這類合同的國際性,其內容十分複雜,技術性強,風險又大,承包商和業主(發包人)要遵循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操作過程中務必十分謹慎。
(6) 代理協議 (Agency Agreement)
國際貿易中利用中間商 (broker) 蒐集信息、刊登廣告、尋求客户、招攬訂單、推銷產品、開拓市場,或開展售後服務,中間商收取佣金的方式稱為居間貿易方式 (Trade Formof Brokerage)。這種貿易方式所適用的契約有經銷、寄售、代理等。代理在法律上指一人授權另一人代理行動的關係。前者叫委託人 (Principal),後者叫代理人 (Agent)。兩者簽訂的代理協議應從法律上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7) 來料加工合同 (Processing Trade Contract)
承攬貿易方式是指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裝配,亦稱加工貿易。這種承攬貿易方式所適用的契約有來料裝配合同和來料加工合同。
(8) 多種貿易方式相結合的合同 (Contract with Different Trade Forms)
經濟全球化是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伴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澎湃浪潮,跨國公司迅速發展,國際資本流動規模空前,金融全球化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國際合作項目越來越多,傳統的貿易方式已遠不能滿足多方合作的需要,故在國際間普遍採用多種貿易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合作。因而,如何綜合應用多種貿易方式是當前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課題。例如,利用國際投資、信貸、租賃,來引進技術,進口設備,或進件裝配、產品返銷、償還貸款這類多種經濟合作方式。這些貿易方式相結合的合同應包括:
涉外信貸合同 (Contract for Creditsand Loans)
國際BOT投資合同 (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Build-Operate-Transfer)
國際租賃合同 (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Leasing Affairs).
此外,涉外合同還有國際運輸合同、聘請僱員合同、保險合同等。

商務合同合同結構

一般來説,合同由前言(Preamble)、正文(Main Body)和結尾(Final Clauses)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商務合同前言

前言即合同總則,其主要內容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當事人的名稱(字號)或姓名、國籍、業務範圍、法定住址、合同簽訂日期和地點,就感興趣問題的約因,願意達成協議的原則及授權範圍。
注意——
(1)合同當事人:可以超過兩人,人數沒有法律限定;當事人的名稱應使用全稱,以表示法律身份。
(2)法定地址:應是固定的,而不是臨時的,亦不是下屬分公司的。
(3)簽訂日期:應為合同生效時間。
(4)簽訂地點:如果合同的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簽約,亦可不必註明簽字地點。

商務合同正文

正文是合同或協議的主體,由法律條款所組成,明確規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等。由各類實質性的條款組成。以下為精選後列舉的常用條款的實例:
(1)合同貨物或稱合同內容
這是合同的核心。起草者應該對貨物名稱、質量、標準、規格、數量、交貨日期和地點在合同內寫得確切無誤。其中,質量和數量是合同的最重要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應注意價格術語的選用。現今使用最廣泛的是FOB,CIF和CFR三種術語。此外,當事人應確定商品計量單位的價格、貨幣、運費(海/空運費、內陸運費)、裝卸費倉儲費、關税、手續費及培訓費等由誰承擔和風險劃分。技術轉讓補償貿易中,當事人還應訂明設計費、試驗費、專門技能費等等。
國際貿易中的支付,為了安全起見,往往必須有銀行介入。支付金額即合同規定的總金額。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照合同支付條款規定,可採用匯付、託收、信用證、銀行保證書、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國際保理方式等等。
(4)包裝和運輸標誌
國際貿易中,絕大多數的商品需要包裝,以利於保護、儲存、保管和運輸。特別是電子儀器設備、零配件等等。在合同中應規定包裝條款包裝標誌
(5)檢驗、試航、驗收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收到貨物不等於買方接受貨物。“收到”和“接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商檢應包括對商品的質量、數量等的檢驗。但在大型成套設備、船舶等談判和簽約中往往把商檢、試航、驗收、保證質量和保證期聯繫在一起,明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時間、地點及風險等。
(6)質量保證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產品責任法》規定賣方不僅要對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性經濟損失負責,而且要對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7)交貨與裝運
交貨日期應明確。裝運條款應註明船名、裝運口岸、目的港及預計到達時間,是否允許轉船和分裝等。
(8)保險
(9)保密
凡具有保密的技術轉讓和高科技的產品,合同中應訂明保密條款
(10)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條款,也稱意外條款,是國際經濟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項除外條款,或稱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括:(1)確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對此合同雙方應取得共識,在條款寫作時,應明確具體,防止含糊其詞,以免日後發生分歧。(2)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通常有兩種情況: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終止合同;合同仍可繼續執行,但需要延長履行合同期限。
(11)索賠和仲裁
在國際貿易中,一旦發現貨物受損,當事人應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按照國際慣例提出索賠。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索賠,應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商務合同結尾

合同的結尾亦稱合同的最後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生效、合同使用文字、補充條文及額外協議等。

商務合同注意事項

商務合同中需要註明一下要素:
名稱(Title):合同應有名稱,表明合同的性質和貿易方式,如國際貿易中的銷售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
總則 (General Principle):合同簽訂日期、地點、當事人和約因
商品品名 (Name of Commodity):商品的品名應採用國際上的通稱,以便於計算關税和運價。
質量 (Quality):合同中應列明商品的規格及其質量。
數量 (Quantity):合同中應註明數量的計算單位 (cartons, case, set,piece, etc.)和交貨總量。
價格 (Price):價格是至關重要的,應註明單價,計價的硬通貨和總值。
包裝 (Packing):包裝應註明內包裝外包裝的容量、尺碼、重量和嘜頭
交貨 (Shipment&Delivery):要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註明交貨和提貨的港口或地點,如FOB shanghai, CIF New York, CFR Vancouver等。
付款 (Terms of Payment):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付款方式,如T/T,L/CD/PD/A等,及付款的貨幣和日期。
保險 (Insurance):保險條款中應訂明投保人 (insurer)、險別 (coverage)、保險金額等。
檢驗 (Inspection):合同中應規定檢驗標準、方法及費用。
索賠 (Claim):合同中應訂明索賠的原則、期限和雙方認可的索賠報告或證明文件。
違約 (Breach):合同中應規定違法,毀約 (rescission)的因由、賠償及債務債權的責任。
仲裁 (Arbitration):合同中明確規定仲裁範圍、地點、仲裁委員會、仲裁人的選定、仲裁費等。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指人類無法控制的以外事件,包括天災和人禍,如閃電、風暴、水災、戰爭、罷工等。
專利 (Patent):若產品已有專利,要明確規定專利範圍及責任。
保密 (Confidential):若合同屬於保密,應規定保密項目、範圍和措施。
培訓 (Training):若有培訓計劃,應訂明培訓項目、期限、人次、費用等。
適用法律 (Applicable Laws):若應遵循有關法規和條令,應在合同中訂明,以便解決糾紛和爭議。
其他 (Miscellaneous):凡合同中尚未訂明的條款或事項,如合同的修改和展延,拒絕行賄受賄、產品的特殊關税等等條款都應列明。
結尾 (Witness):合法應經法人簽字,根據需要加蓋公章,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