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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

鎖定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主要特徵:(1)其標的是某種無體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成果;(2)它是轉讓技術成果財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後往往並不喪失其技術成果所有權。其主要合同內容包括:鑑於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範圍、合同區域、轉讓費用、擔保條款、技術改進與回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技術轉讓合同制度源自19世紀末各國間通行的商業慣例,隨着現代技術貿易的發展,這一制度為各國法所確認,中國的有關法規也對其作了規定。 [1] 
中文名
技術轉讓合同
外文名
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
依    據
《合同法》第342條第2款
對    象
當事人之間
形    式
應採用書面

技術轉讓合同基本概述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複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的知識產權問題,容易發生糾紛。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糾紛發生後的解決。

技術轉讓合同特徵

技術轉讓合同特定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衞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簽字儀式 技術轉讓合同簽字儀式

  

技術轉讓合同完整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諮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別。

技術轉讓合同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秘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技術轉讓合同法定性

由於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問題,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技術轉讓合同認定條件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範圍”條款
《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一般來説,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範圍作出約定:
(1)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權限。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使用權限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範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準,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佔許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
(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相聯繫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説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
(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某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範圍,但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技術轉讓合同權利義務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專利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人。當然,專利權中的人身權並不因
步驟 步驟
專利權的轉讓而轉讓。
(2)保證自己是轉讓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專利權的真實、有效。
(3)按合同約定交付與轉讓的專利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向受讓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向讓與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為:(1)將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移交受讓人,並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發明創造所需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2)保證作為申請權標的的發明創造為讓與人自己或自己與他人合作通過創造性勞動合法獲得,或者通過委託開發合同獲得,即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3)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為:(1)向讓與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2)按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即是自己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機關審查後授予了專利權的技術,或者是讓與人通過合法的轉讓合同獲得。(2)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能夠達到約定的目的,並許可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3)交付與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有關的資料,並按約定提供技術指導。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並不得違反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2)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主要義務:(1)讓與人應是該技術秘密成果的
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
合法擁有者,保證在訂立合同時該項技術秘密未被他人申請獲得專利。(2)按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3)保證此項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4)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技術。(2)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3)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技術轉讓合同功能作用

訂立科技開發合同可以保證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可以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誕生和出現,有利於技術進步,產品升級換代,從而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技術轉讓合同文本結構

科技開發合同文本由標題、正文、落款、附件等部分組成。

技術轉讓合同標題

直接註明“技術開發合同”字樣,也可註明技術開發內容。

技術轉讓合同正文

正文部分有以下內容: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登記機關,登記日期、期限,當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標的及技術要求,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合同計劃、進度,驗收標準、方式,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

技術轉讓合同落款

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雙方當事人的聯繫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電子郵箱等,合同簽訂日期。

技術轉讓合同附件

與本技術開發合同有關背景資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任務書或計劃書、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相關圖紙、照片等。

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 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 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 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 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 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範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 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 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 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 約定後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 準,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 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並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並 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説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 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 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 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 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並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技術轉讓合同範本

技術轉讓合同範本:
技術轉讓合同
項 目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轉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填寫説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式:
合同登記編號為14位,左起第1、2位為公曆年代號,第3、4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5、6位為地、市編碼,第7、8位為合同登記點編號,第9-14位為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84規定填寫。
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
二、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和所訂立的合同。本合同書適用於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採用專利技術合同書文本簽訂。
三、計劃內項目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於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技術秘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擔技術保密義務的內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時間、泄漏技術秘密應承擔的責任。
五、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是指使用非專利技術的地域範圍和具體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託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書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八、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該項目屬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在________(地點),以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項目技術秘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
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甲方使用該項技術,試生產________後,達到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 標準,採用________方式驗收,由____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六、經費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技術交易額(技術使用費):____ 元。
(二)支付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一次總付:____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按利潤____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銷售額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八、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本合同所稱的後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後續改進由 方完成,後續改進成果屬於____方。
十、爭議的解決方法: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調解。
雙方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採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申請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技術轉讓合同分類

技術轉讓轉合同分類: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 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④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法律: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 違反約定擅自許可 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 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 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技術轉讓合同法律規定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