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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鎖定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中文名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外文名
Patent 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
對    象
專利申請權
依    據
合同法

目錄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概念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和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類型

根據《合同法》第342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1)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按合同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轉讓方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按合同約定轉讓方格專利申請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併成為新的專利申請人。
(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專利使用權,專利權仍屬於專利權人。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實施專利的使用權的範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可分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所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其專利,並且專利權人不得再在此範圍內自行實施或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約定的範圍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訂立獨佔實施許可合同後,專利權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已把其全部使用權轉讓給了受讓方,因而無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無權自行使用同一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是指在約定範圍內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在此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但仍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其中約定的範圍也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在同一範圍內繼續許可第三方實施或自行實施同一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保留了轉讓方在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約定範圍內的自行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可以繼續多家轉讓。此外,對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採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形式。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入股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在運用專利進行出資中除了涉及專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將涉及到《公司法》的領域。而就在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等諸多領域都進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結合兩者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第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第三,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並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對於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這是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説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而且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權,並全部體現於公司的章程之中,這樣公司的章程在今後就真正成為一個公司的“憲法”,而它對公司和股東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專利實施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行為。它包括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獨佔實施許可三種基本形式。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就是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佔。 其次,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範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製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因此注意有效期限及明確約定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第四,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注意約定轉讓方的一些特定義務
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説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特別注意約定“驗收標準和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鑑定問題,而鑑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係極大。因此,在合同中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鑑定,實質上就是對該合同的技術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一種驗收。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注意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注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
“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