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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法治概念)

鎖定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1] 
2022年8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發布《知識產權鑑定管理規範》《專利鑑定規範》《商標鑑定規範》等3項知識產權鑑定系列團體標準 [2] 
中文名
知識產權
外文名
intellectual property
別    名
智慧產權
表達式
定義
適用領域
經濟學
應用學科
法律
定刑依據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定義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發佈),發佈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專利法》的具體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商標法》的具體規定。
8、《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9、《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10、《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
1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發佈),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詞源由來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麼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於創造者的財產,是出於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並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佈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於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於工業品式樣的權利;(6)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裏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1993年關貿總協定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為“TRIPs”協定)中所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1)著作權及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記權;(3)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1982年我國通過《商標法》,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標誌着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構建。我國首部《專利法》於1984年通過。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一次把知識產權列為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對定了公民、法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伴隨着《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歷次修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髮展完善。

知識產權法律特徵

知識產權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着,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2、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佔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佔,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知識產權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知識產權4、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知識產權許可類型

知識產權(一)定義

知識產權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範圍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商標權許可使用。根據授權許可的範圍不同,還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根據授權許可是否自願,分為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其中非自願許可包括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根據授權許可的權利種類,可以分為著作權許可、專利權許可、商標權許可、商業秘密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許可、植物新品種權許可等。

知識產權(二)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

1.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根據知識產權許可授權的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1)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知識產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一人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人本人依約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許可給他人使用。獨佔許可的專有性較強,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甚至可以對抗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
(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在約定時間、地域內,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再另行許可給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授權範圍介於獨佔許可和普通許可之間,排他許可不能限制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識產權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不再另行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在專利法領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許可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不僅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還可以繼續許可給其他人使用。普通許可相對於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而言,其“對抗效力”最弱。
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
(1)自願許可
自願許可是指根據知識產權人的意願,授權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一般而言,大多數知識產權許可為自願許可,使用者獲得知識產權人許可之後,再根據約定的內容對知識產權進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新增的專利開放許可,又稱“專利當然許可”,實際上也是自願許可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
(2)非自願許可
非自願許可是指不經過知識產權人許可,由法律規定或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等理由直接允許使用者使用知識產權人享有的知識產權的一種許可方式。具體而言,包括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專利的強制許可等。
1)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著作權法中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是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品名稱、作品出處和作者的姓名的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往往適用於鄰接權人,且適用於已發表的作品。
2)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主要規定在專利法中,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強制許可的實施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且取得強制許可的使用者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主要包括控制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和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知識產權(三)知識產權許可的內容

1.著作權許可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和鄰接權中的人身性權利,不得許可。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許可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2.專利和技術秘密的許可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此處所稱的“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後,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技術許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諮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3.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在一定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知識產權救濟手段

臨時措施是指法院在對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終判決之前,先行採取的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措施。這種措施在許多情況下對於制止正在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保存重要證據、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和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失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規定了訴前保全措施及訴中保全措施。

知識產權1、行為保全

知識產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知識產權2、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知識產權3、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採取措施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證據保全的意義,在於保護證據的證明力,使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不因有關情形的發生而無法取得或喪失證明作用,以此來滿足當知識產權人證明案件事實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知識產權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一)著作權

1、定義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2、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主體。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準,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準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範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3、著作權的客體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作品具有以下條件:
1)獨創性
首先,獨創性中的“獨”並非指獨一無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假設兩件作品先後由不同的作者獨立完成,即使他們恰好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均可各自產生著作權。典型如攝影作品,兩名攝影師可能先後對同一景點進行拍攝,角度、取景等內容基本一致,但在後拍攝者並未看到過在先拍攝者的作品,系自己獨立拍攝,後者同樣可以對其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其次,獨創性須滿足一定的創造性,體現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創造性不同於藝術水準,無論是畫家還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繪畫能夠獨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設計,獨特地表現出自己真實情感、思想、觀點,都能夠成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達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的表達,可供人感知並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思想是抽象的、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僅當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現之後,方能夠被他人感知,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2)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種類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説、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説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6)視聽作品。2020年《著作權法》修正前,該類別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該類型作品形態不再受制於創作手法的限制,而是關注創作結果形態。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説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8)計算機軟件。由於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計算機軟件作品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9)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此為兜底條款,用以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無法歸入前述分類的作品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更改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於發揮兜底條款的作用。
(3)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著作權的取得
我國採取的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5、鄰接權
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鄰接權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表演者人身權利有:(1)表明身份的權利;(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1)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2)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3)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2)版式設計者權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以及複製;(3)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
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7、著作權的限制
著作權限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閲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製品需取得錄像製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5)製作課件的法定許可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發行權權利窮竭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複製件投放市場後,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着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發行權的用盡。

知識產權(二)專利權

1、定義
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2、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1)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
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發明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被委託人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被委託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則依約定。
(3)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發明人所在單位。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4)其他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這些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的繼承人、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獨立行使專利權,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獨立的訴權,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放棄申請權利的情況下有獨立的訴權。
3、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能夠獲得較長的保護時間,但授權標準較高,程序耗時較長。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是授權標準較低,程序耗時較短。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授權標準較低,程序耗時較短,其保護期限在2020年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被修改為15年。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
4、專利權的取得
(1)發明和實用新型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是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質性特點,是指該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非顯而易見。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包含了三個方面: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必須能夠應用於解決技術問題;必須具有積極的效果。
(2)外觀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區別性且不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
新穎性,是指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區別性,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區別性是一種學理上的概括,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是否具有區別性的判斷主體為一般消費者。
不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於在申請日後取得,即便現在依然有效的權利,或者是申請日前取得,但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失效的權利,均不屬於這裏的在先合法權利。
5、專利權的內容
(1)專利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制止的行為不包括他人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行為。
典型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行為如:以出售產品或服務為目的而進行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等,“生產經營為目的”通常與“營利為目的”含義上是重合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禁止他人制造
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將其製造實現的權利。具體而言,製造包括做出或者形成具有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產品、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禁止他人使用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運用依照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製造出來的專利產品,以及使用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即實現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全部步驟。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包含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
(4)禁止他人銷售與許諾銷售
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銷售專利產品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銷售是指一方有交付產品並轉讓產品所有權的行為,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
(5)禁止他人進口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經營為目而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進口是指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以及含有外觀設計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運進境內的行為。
6、專利權的限制
強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予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專利的法定製度,因為這一許可違反專利權人的意志,又稱為“非自願許可”。強制許可主要有以下類型:
(1)權利濫用的強制許可
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第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為實施從屬專利需要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這一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3)以公共利益或公共健康為目的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此外,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不等於取得完整的專利權。被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且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知識產權(三)商標權

1、定義
商標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區分來源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標誌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和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兩種方式。通過註冊獲得商標權又稱為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的基本途徑。《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商標的定義
(1)商標的概念
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標,商標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來源識別功能。經營者將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認識、記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瞭解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特點,建立自己的信譽,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商標選購心儀的商品或服務。除此之外,商標可以促使商標使用人努力保持、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此,商標就有了另一派生功能,即質量擔保功能。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商標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商標分為不同的種類。
1)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在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使用於商品上,是指將商標貼附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等紙上,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商品展銷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屬於商標使用。
服務商標是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於他人的服務相區分而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使用於服務,如使用於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的照片、工作人員服飾等與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中。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佔的其他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的意義在於向消費者表明其產品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
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是地理標誌,可以將其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3)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餘的則為聯合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同一民事主體在不同類別的若干商品上註冊的相同的商標。先註冊的是主商標,其他商標是防禦商標。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主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應一併轉讓,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
4)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在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內,商標一經註冊便獲得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註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但是可以使用,並可享有使用所產生的影響和信譽,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5)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一般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標只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3、商標權的取得
(1)商標取得的原則
1)使用取得原則
使用取得原則是指商標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真實使用,註冊只是證明享有商標權的初步證據。該原則認為,商標只有真實地使用,才能發揮商標的功能和作用,無使用的商標無必要給予商標權保護。美國採取是商標使用取得原則。
2)註冊取得原則
註冊取得原則是指商標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註冊,未註冊的商標不能享有商標權的保護。註冊取得原則容易誘發商標的惡意註冊,但該原則的優勢在於安全和效率。
我國採取的是註冊取得原則,但同時商標立法上也不斷強化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2)商標取得的條件
商標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商標法不僅從正面對商標構成要素和註冊條件做了規定,而且從反面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做了具體的列舉規定。商標註冊應當具備合法性、顯著性、非功能性及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相沖突四個要件。
1)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另一方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不得是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標識具有顯著特徵,能夠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開來。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3)三維標誌不得具有功能性
商標的非功能性是指具有功能性的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商標的功能應當申請專利保護,我國商標法禁止具有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的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衝突
商標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即已存在併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的申請註冊商標,應予以駁回。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在先權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等。
(3)商標的異議
商標的異議是指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如果認為違法商標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反對意見。
異議的理由包括:
1)絕對理由
①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②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2)相對理由
①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合同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④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⑤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異議的後果包括: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1)准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標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2)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4、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的內容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享有以下權利:(1)專有使用權。商標權人有權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核準註冊的商標,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2)商標處分權。商標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許可、轉讓、出質和投資等方式處置其註冊商標。(3)使用註冊標記權。商標權人有權在使用註冊商標時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
5、商標的無效與撤銷
(1)商標的無效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註冊的已註冊商標,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或因侵犯他人權益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制度。被宣告無效的商標自始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註冊商標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絕對無效的情形
①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②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⑤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2)相對無效的情形
①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合同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④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⑤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效力:
1)商標權自始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惡意註冊應予賠償原則與顯失公平應予返還原則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僅對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4)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過渡期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後設置一年過渡期的目的在於,該註冊商標在權利終止前已經使用,並在市場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其商品或服務還未完全退出市場時,如果立即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使得帶有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標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超過一年時間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核准。
(2)商標的撤銷
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後,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或顯著性退化,或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或註冊事項,該註冊商標可以被撤銷。
1)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違法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6、商標權的限制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保護不是絕對的,有些利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的行為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這就意味着如果他人未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就不屬於對商標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構成侵權。此外,有些行為雖然涉及利用商標的識別功能,卻基於正當的理由或目的,也不構成侵權:
(1)商標的正當使用
商標正當使用,是指非商標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標而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由於我國商標法中僅對商標描述性使用進行了明文規定,對其他商標正當使用的內容並未提及,因此商標正當使用的種類具體有哪些並不明確,目前學界達成共識的是,商標正當使用至少包括商標描述性使用和商標指示性使用。
1)商標描述性使用
商標描述性使用又稱之為商標敍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則這種使用行為即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對於通用名稱或僅描述商品質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詞彙,本來是不具備顯著性不應作為商標獲得註冊的,但可能由於實際使用使得這些詞彙實際產生了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從而獲得了顯著性,因此獲准註冊,但這些詞彙被註冊成為商標並不代表商標權人可以壟斷這些標誌的使用,對於表達語境的使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
2)商標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是為了説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是為了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權人這一真實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而非為了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則構成“指示性使用”,不屬於侵權行為。商標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並無明確規定,是指為了客觀説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些用途、特點或者能夠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對他人商標進行的使用。這種使用是表達語境的使用,並不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的“商標使用”,因此也不應當受到商標權人干擾,而屬於正當使用行為,明確非商標使用行為不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利,有利於我們理清商標權和公共領域的界限,避免商標權的過分擴張。
3)基於其他正當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車”——無償利用註冊商標所體現的商譽牟取不當利益,以實現公平的商業競爭。如果在一個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產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自然談不上“搭便車”。對他人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商標法應當予以容忍,否則,就會剝奪在先使用人通過誠實經營所積累的商譽,對於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59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就表明承認了“在先使用”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2)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又稱“商標權枯竭”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標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
(3)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進口商將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經合法授權投放市場的產品,向境內知識產權人或獨佔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目前我國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註冊商標的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上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態度是平行進口不損害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品質保證等功能以及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下,不認為是商標侵權。

知識產權(四)地理標誌

1、定義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民法典》將地理標誌規定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一。地理標誌在我國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模式進行保護:一是通過註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保護,二是通過地理標誌保護產品(PGI)進行保護,三是通過農產品地理標誌(AGI)進行保護。
2、地理標誌保護模式
(1)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進行保護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前述“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此外,多個葡萄酒地理標誌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誌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誌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註冊。
(2)作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PGI)進行保護
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3)作為農產品地理標誌(AGI)進行保護
國家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對農產品地理標誌(AGI)的保護進行了規定。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知識產權(五)商業秘密

1、定義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佔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並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2、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1)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的認定
技術信息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經營信息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户信息、數據等信息。
前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不能僅依據與特定客户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主張該特定客户屬於商業秘密。客户基於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户自願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應當認定該員工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秘密性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於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3)保密性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願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户、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範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複製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燬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
(七)採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4)價值性
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前述規定的,也可以認定該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3、商業秘密的歸屬
(1)一般歸屬原則
具有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關於商業秘密的歸屬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通常是容易確定的,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複雜,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2)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分為兩種情況,即職務技術成果歸屬和非職務技術成果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3)委託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委託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關係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也可約定屬於被委託人。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委託人和被委託人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即由當事人共同擁有。但是,被委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另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委託開發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被委託人。
(4)合作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合作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説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關係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參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幾方。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全體合作人共同擁有,共同行使使用權、轉讓權和專利申請權。

知識產權(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1、定義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製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我國在2001年頒佈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建立了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保護制度。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製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內容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一)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
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將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侵權
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外,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
(一)複製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
(二)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知識產權(七)植物新品種權

1、定義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1997年,我國頒佈了《植物新品種條例》(於2014年進行了修改)。在我國,植物品種法律保護的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通過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直接保護所申請的植物品種;二是通過申請生產植物品種方法的發明專利權,間接保護由所新生的方法直接得到的植物品種。
2、植物新品種的構成要件
構成植物新品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品種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審批機關確定和公佈。
(2)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3)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4)一致性和穩定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一致;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適當的命名。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註冊登記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品種命名:(一)僅以數字組成的;(二)違反社會公德的;(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3、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4、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及限制
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包括:(1)非法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被訴侵權物的特徵、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徵、特性相同,或者特徵、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物屬於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被訴侵權人重複以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親本與其他親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屬於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以下限制:
(1)合理使用。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2)強制許可。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知識產權相關標準

2022年8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發布《知識產權鑑定管理規範》《專利鑑定規範》《商標鑑定規範》等3項知識產權鑑定系列團體標準,同時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面向社會公開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