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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

鎖定
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中文名
植物新品種權
外文名
plant variety rights
類    型
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
特    點
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通過年份
1961年

植物新品種權權屬性質

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由於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

植物新品種權作用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鼓勵更多的組織和個人向植物育種領域投資,從而有利於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推動我國的種子工程建設,促進農林業生產的不斷髮展。
由於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還處於探索階段,有必要對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相關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模式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是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兩個部門來進行的。根據兩部門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的分工,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我國對植物品種權的保護還僅限於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植物新品種權歸屬

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託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託方。也就是説,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託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程序

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文件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説明書和照片。
文件準備齊全後,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委託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對於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申請文件,也可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遞交後,申請人所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書面公告或網上進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沒有任何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該申請人將獲得新品種保護權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期限

新品種的保護期限有多長?
一般來説,木本植物培育的時間較長,因此保護的期限也較長。我國已有明確規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為20年,其他15年。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模式

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是1961年通過的第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該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對植物種植者提供特殊保護或給予專利保護,但兩者不得並用。多數成員國均選擇給予植物品種權保護。隨着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用專利法取代該專門法的保護,強化培育者的權利。1991年,UPOV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一些條款供成員國選擇適用,從而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公約修訂後規定,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可以將保護範圍擴展至生殖物質以外部分,任何從受保護的品種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進入生產流通。這顯然明確許可成員國對植物品種提供專利保護,從而放棄了1978年UPOV禁止雙重保護的立場。

植物新品種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