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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

(清末至中華民國時期徵税制度之一)

鎖定
厘金是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中國國內貿易徵税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籌集餉需的方法,又名捐釐。 [1]  中國自清代至中華民國初年徵收的一種商業税﹐因其初定税率為1釐(1%)﹐故名厘金。又稱釐捐﹑厘金税。 厘金創行於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實即一種值百抽一的商業税,百分之一為一釐故稱厘金。在全國通行後,不僅課税對象廣,税率也極不一致,且不限於百分之一。有的高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厘金制度出現之初,不但可以代替當時因太平天國起義而處於癱瘓狀態的國內常關的職能,而且還使厘金局卡有隨戰區的變化“因地制宜”設置的靈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税收。但由於厘金中商税完全出自華商而不是外商,所以這一制度阻礙着土貨市場上的流通,有利於外國洋貨的傾銷,從而加強了洋貨對土貨的競爭能力。是清廷鎮壓革命的需要,削弱了本國商品競爭力,便於地方割據勢力抬頭。
中文名
厘金
別    名
捐釐
起    源
清代
名字由來
因其初定税率為1釐(1%)故名厘金

厘金產生背景

厘金最初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但從當時的社會經濟和財政狀況來看,它的產生又帶有必然性
第一,鎮壓太平天國革命需要加強對人民的盤剝。咸豐三年,太平天國已建都於南京,清朝廷為了鎮壓太平天國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揚州附近分別建立江南大營江北大營,長江南北駐軍有幾十萬,軍餉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費餉銀二千九百六十三萬兩,此時户部結存正項支銀僅二十二萬七千餘兩。這就“不能不借資民辦”,也就是創辦新税,以供軍需。
第二,舊税已一再增收,早已聲名狼藉,創辦新税急不可待。由於太平天國佔領南方多省,於是“鹽引停遲,關税難徵,地丁錢糧復因軍荒免緩徵。”即入少出多,國庫日形支絀。但就當時財政來源看:原作為財政補助的捐輸,“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萬兩,為數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給當時財政的急需,卻仍屬少不濟用,緩不應急。”而且為時太久,能捐錢買官的人不會十分積極,如威逼過甚,又恐發生變亂。所以,另闢財源,創辦新税,是財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經濟發展,為新税奠定了基礎。此時,五口通商已過十年,本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為商業税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條件。在太平天國起義之前,就有人請徵商税,充實財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認為徵商太輕,僅關有徵而市無徵,一般富商大賈擁資營利而不納賦税,與農人比較起來,負擔實在過於不均。於是,奏請徵商税。可見,新的商税厘金的產生是清廷鎮壓革命的需要和此時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厘金產生過程

咸豐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諴揚州幫辦軍務。因為練勇需餉,奏請於裏下河設局勸捐。後為長久之計,從幕客錢江的建議,試行捐釐之法,即厘金最初僅為一種變相的捐輸。咸豐三年九月,先在揚州城附近的仙女廟邵伯、宜陵等鎮,勸諭捐釐助餉,收入較大。於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請準在江蘇各府州縣仿行勸辦。在奏中説:“其無捐於民,有益於餉,並可經久而便民者,則莫如商賈捐釐一法。……略仿前總督林則徐一文願之法。勸諭未行,捐釐助餉,每米一石,捐錢五十文,……於民生毫無關礙而聚之則多。”他建議復將此法推之尚未實行之各州縣,並各大行鋪户。此議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咸豐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裏下河各州縣米行,並對其他各業大行鋪户,一律照捐抽釐,大致值百抽一。捐釐行業漸次增多,遍及百貨,抽捐地區也漸次擴展到揚州和通州(今南通)兩府所屬各地。當年下半年,江南大營鎮江丹陽等縣相繼設卡抽釐。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雲南(同治十三年設)和黑龍江(光緒十一年設)外,厘金制度已遍行於全國各地。

厘金制度內容

厘金範圍及種類

厘金就其課税品種的不同,可分為百貨釐、鹽釐、洋藥釐、土藥釐四類。其中以百貨釐舉辦最早、範圍最大,故所謂厘金,主要是指百貨釐而言。百貨釐的課税對象,多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無一不在被徵之列。
百貨厘金若以課税之地為標準,可分為三種:
  1. 出產地厘金。即在出產地對所產物品所抽的厘金。出產地厘金有出產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種土產税、落地税等名稱。
  2. 通過地厘金,是以貨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運行為作對象,課徵於行商的通過税,又稱為活釐或行釐。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3. 銷售地厘金,是抽之於坐商的交易税。銷售地厘金有坐釐、埠釐、門市釐、鋪捐、日捐、落地釐等不同名稱。
除百貨釐之外,還有鹽釐、洋藥釐及土藥釐。鹽釐為鹽課以外兩徵税,洋藥釐是對外國進口鴉片徵收關税以外的厘金徵課;土藥釐是對本國自產鴉片的課釐。據同治八年至光緒三十四年(1869~1908)全國各省厘金收入分類計算,其中百貨釐約佔總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税約為百分之一點八,鹽釐約為百分之零點八,洋藥釐約為百分之三點三,土藥釐約為百分之二點一。

厘金税率

厘金税率在開辦之初為百分之一,以後逐漸提高,至光緒年間,多數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為百分之十,已是較高的税率,而江蘇負擔更重,其一般貨物所納額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為遇卡抽釐,如定率為百分之五,只要通過四卡,即為百分之二十。上面説的還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額外徵收,或且較此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緒十三年為一千六百餘萬兩。宣統三年為四千三百餘萬兩(預算數),為當年預算總收入二億九千六百餘萬兩的百分之十四,可見在清財政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厘金徵收方式

各省徵收厘金的制度有兩種,一是官徵,一是人包繳,前者為各省通行的辦法,後者僅為部分出產較繁的省分採用。  
官徵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設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徵税。商人運貨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報驗,經查驗後,核算收税,開票放行。  坐釐之官徵,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營業額為課税根據,按所定税率徵收。
包繳制度:即由同業商人或非同業人承總認定或承包諸業捐額,經理其事,負責繳納。前者稱為“認捐”,後者稱為“包捐”認捐因經理人為同行之人,能維護本行商人的利益。對政府也有利,既無偷漏之虞,又可節省徵收之費。

厘金制度影響

厘金這一新税從創辦開始就繁瑣苛刻、弊百出,具有濃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課徵苛重,危害國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無前例的。它見貨即徵,不問鉅細。徵課異常廣泛,“舉凡一切貧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無一不在被課之列。”以廣西為例,徵釐物品為二十九類,達一千九百四十二項,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負擔厘金。總之,凡市上之物,無一不徵。且卡局林立,一貨數徵。當時各省設卡局很多,湖北初辦厘金時,設卡局至四百餘處,以後逐漸裁減,至光緒三十一年還有局卡六十一處,分卡為數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賈,於發貨之地抽之,賣貨之地又抽之,以貨易錢之時,以錢換銀之時又抽之,資本微末之店鋪,户挑步擔之生涯或行人攜帶盤川,女眷之隨身包裹,無不留難蒐括。”更兼税吏敲詐勒索,營私舞弊,除公開課税,層層盤剝外,勒索的名目多達十餘種。同時,局卡掊吏還營私舞弊。侵蝕税款,如以多報少,以貴報賤,匿報罰款等。在徵得的厘金中,三分耗於隸僕,三分耗於官紳,其作四分除去正費、雜費外,國家所得無幾。
厘金徵收苛重,不僅增加了商人和消費者的負擔,也嚴重地摧殘了剛剛有所發展的商品經濟。在外國商品侵入我國,並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免納厘金税特權的情況下,它進一步削弱了我國商品的競爭能力,而有利於外國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雜亂,地方各自為政。厘金的徵收,清廷中央沒有制定統一的税則。由各省自定税則,任意徵收。收入除以一定數額報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當局自由處置,表現出封建地方割據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變相中飽。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數額是很大的,宣統三年,中央在預算編制中對各省財政情況稍加核實,厘金預算數一躍而為四千三百多萬兩,驟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長額只是各省自留厘金總額中一部分,但遠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於鎮壓人民。厘金的反動性主要表現在被用於鎮壓人民、維持封建統治上面。厘金最初用於鎮壓太平天國革命,以後又大部分用於軍費開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軍費的佔百分之七十三點七;光緒元年佔百分之七十五點四;光緒十年佔百分之七十七點六。在軍費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各省軍費,主要用於防範和鎮壓人民起義,只有少數海防經費稍含國防意義。

厘金發展歷程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台、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後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釐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釐局(淞滬)、釐捐局(金陵、天津)、牙釐局(蘇州、浙江、安徽、江西、雲南、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厘金局(廣西、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税釐局(福建)、釐税局(陝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釐。其下所屬徵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主要抽釐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於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緝私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釐廠局卡的分佈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咸豐五年(1855)以來,所役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餘處;由揚州至淮安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釐卡;蘇州至崑山不過五十餘里,竟有四處收釐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蕪湖江寧、鎮江、上海六處常關徵税,自厘金制度興起後,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釐卡之多,猶不止倍於税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於税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釐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咸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釐局差事最優,據説得一釐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釐局差”之語。釐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鉅款。
厘金税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税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釐捐章程不一,大約釐之正耗,較常税加重。”例如安徽從咸豐三年起開辦徵收茶葉税釐助餉,税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税比原定税負增加二點七倍。釐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釐捐章程不一”便於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厘金每年收數,同治七年各省對户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以前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朝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税源填補了咸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前後,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後,各省厘金收入儘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於軍費部分仍佔較大的比重。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厘金創始之初,本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間,清廷臣工多有整頓備省厘金革除積弊的奏議,厘金曾經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經常正税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國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