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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税

鎖定
落地税是清代雜税之一,是對各地城鎮集市交易物品的課徵,後成為厘金的一種。
中文名
落地税
別    名
落地捐
分    類
清代徵收的雜税
徵收機構
地方政府

目錄

落地税起源

原是各地對小商販出售農副產品就地所收的税,後擴大到手工業產品,如江蘇出產土布的各縣都徵收落地布捐。

落地税發展

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子口税後,江蘇、山東、湖南等地方對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也徵落地税。辛亥革命後、安徽、浙江、湖北、甘肅、山西等省先後辦有落地税、落地捐、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銷場税等。性質大都相同,其徵課對象為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百貨及食鹽等。1931年裁釐,各地落地税本應裁撤,但實際上併入營業税,變相徵收。
清前期的落地税,全國沒有統一税法,由地方官員隨時酌收,無定額,附於關税徵收。其收入地方留作公費,不入國税正項。《清文獻通考·徵榷考》: “各地方官徵收落地税銀,交公者甚少,所有盈餘,皆入私囊。“官吏侵貪十分嚴重。落地税的課徵品種廣泛,而且重複課税。《清文獻通考·徵榷考》: “凡耰鋤、箕帚、魚蝦、蔬菜之屬,其值無幾,必查明上税,方許交易。且販於東市既已納課,貨於西市又復徵。”極為擾民。清文宗咸豐八年 (公元1858年) ,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子口税後,江蘇、山東、湖南等地對繳納子口税後的洋貨亦徵落地捐。辛亥革命後,安徽、浙江、湖北、甘肅、山西等省先後有落地捐、落地税、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銷場税等,性質大都相同,其徵課對象為繳納子口税後的洋貨、百貨及食鹽等。1931年裁釐後,各地落地税本應裁撤,但實際上併入營業税徵收。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