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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課

鎖定
鹽課指的是中國曆代政府對食鹽產製運銷所徵的税。食鹽課税起源很早,戰國時秦已設官徵收鹽税。但鹽税的名稱始見於《後漢書·百官志》。除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 至唐開元元年 (公元713年) 外,歷代均對鹽或專賣或課税。東漢除鹽專賣之法,任民間製鹽、販運,官府在郡縣置鹽官徵收鹽税。 [1] 
中文名
鹽課
含    義
中國古代的鹽税
類    別
經濟

鹽課名詞釋義

課是課税、徵税的意思,鹽課就是中國古代的鹽税

鹽課歷史發展

中國古代王朝對食鹽的課税或專賣。
鹽課始見於約公元前21世紀以後的夏朝,相傳平洪水,劃九州,“任土作貢”,鹽以貢的形式上繳國家。
西周時列鹽課為山澤之賦的一部分春秋時期齊國管仲實行官山海政策,鹽由官、民共制,官收官賣,獲利很大。
戰國至秦,設官管理鹽政。秦朝鹽課很重,“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
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邊境用兵,財力不足,將鹽鐵收歸國家專賣。東漢章帝時曾一度實行專賣,後改行徵税。
魏晉南北朝時,時而專賣,時而徵税。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到唐玄宗開元九年(721)的138年間,任民自由買賣,國家不收鹽税。開元十年徵鹽税,收入不多;至肅宗乾元元年(758),鹽鐵鑄錢實行“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專賣制度。代宗寶應年間(762~763),劉晏創立就場徵税制,改官運官銷為商運商銷,實際仍為專賣制;同時置常平鹽倉,以調節食鹽供應,平抑鹽價,國家因此獲厚利。又於淮北、江南、嶺南置巡院,捕緝私鹽。中國緝私制度即始於此。
宋太宗雍熙年間(984~987)行折中法,令商人向邊塞運輸軍需糧草,按時價頒發憑證名“交引”,商人持引赴江淮等地鹽場領鹽。至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行鹽引法;徽宗崇寧年間(1102~1107)又改為鈔票法,由商人購買鹽鈔,運銷食鹽。
元代行引岸法,商人購鹽引,取得運銷權,在指定地區行銷。
明代前期行引法,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由於有引無鹽,實行常股和存積制度;神宗萬曆四十五年(1587),袁世振因積引多,又創行“綱法”。將商人所領鹽引編列綱冊,凡冊上有名者,據為“窩本”,商人請引後,自行赴場購鹽運銷。從此,商人得以專引岸之利。
清初沿襲明制。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陶澍整頓鹽税,改行票法,廢除商人專引制,任何人只要納税,即可頒票運鹽。同治五年(1866)李鴻章令票商“報效”(捐款),作為票本,從此,票商又成為世業。

鹽課鹽課歷史意義

鹽課是中國曆代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規定了嚴格的禁私法令。由於鹽是生活必需品,因此,鹽課具有明顯的“人頭税”性質。到民國時期,鹽税收入仍是政府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之一,抗戰前所佔比例高達1/5左右。直到解放後由於大規模發展工業,鹽税佔財政收入的比例才不斷降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