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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引
鎖定
- 中文名
- 鹽引
- 別 名
- 鹽鈔
- 作 用
- 封建王朝的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 特 點
- 歷史最為悠久的“複雜貨幣”
- 流傳朝代
- 宋代
- 性 質
- 政府發給鹽商的食鹽運銷許可憑證
鹽引鹽引由來
鹽引歷史悠久
鹽引是歷史最為悠久的“複雜貨幣”,它一身兼具“債”與“倉單”的所有性質與相關的“交易”特徵。
鹽引有價,因為鹽業的買賣與運輸,都不能沒有鹽引。
鹽引的用法關鍵在於如果商户合法販鹽,就必須先向官府購得鹽引。每“引”一號,分前後兩卷,蓋印後從中間分成兩份,後卷給商人的,稱為“引紙”,前卷存根稱為“引根”。
鹽引壟斷鹽業
鹽業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這種做法始於春秋時的齊國,始推行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漢初年,鹽業專賣實際上是廢除了。漢武帝想增強國力征服匈奴,於是採用大鹽商東郭威陽的意見,從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國實行鹽業官賣制度。在產鹽的28郡和36縣設置鹽官(均由原來的鹽商擔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鹽之鍋)等工具製鹽,成品鹽由政府定價收購、設官販運,實行專賣。
鹽引鹽業改革
唐肅宗寶應六年,鹽業進行了“改革”,政府把生產和零售權都交給商人,政府只控制批發這一環節。
宋代之後又逐漸形成了“鹽引制”,即商人花錢購買鹽引。
清代,鹽業成了民營產業,廢除了銷售地界的限制,招販行票,只要想販鹽,就可以到鹽局納課,買鹽領票,朝廷只掌握鹽引的發佈量,變相的打破大鹽商的壟斷。鹽商們想要做合法買賣,就必須購買鹽引,小販們想分一杯羹,就必須納税。
事實上,不同朝代鹽引的“引法”並不完全相同,由此形成了財富的集中或者分散。
鹽引明代鹽引
鹽引綱鹽制
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釐,稱為“窩本”,另税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
要知道,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税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
鹽引衍化商屯
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故又稱商屯。
鹽引商屯範圍
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
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户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當時,隨着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佔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大明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户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
鹽引清代鹽引
鹽引套財手段
到了清代,鹽引的地位變得更加重要,是大清政府大肆套財的手段之一。
全國各地的鹽商數不甚數,清王朝的户部,以大量印鹽引來補充國庫,康熙年間的鹽引氾濫成災,鹽引制曾一度面臨取消的危機。
雍正初,康熙留下了一個爛攤子,國庫空虛,天災不斷,貪官遍地,無論朝廷拔多少款都被地方們瓜分,為了四處賑災籌銀,雍正下令抄了很多官貪的家財,還嚴令禁止户部“超發”鹽引,進行了多項重大改革,才挽救了所謂的“康乾盛世”。
乾隆登基,雍正打下了紮實的基礎,使“康乾盛世”在乾隆時期達到了頂峯。其中,鹽引制也扭轉了頹勢,大量的鹽商們捐納賑災,使得國內的災民屢屢得到安撫,這些鹽商們都得到乾隆的嘉獎。
鹽商為什麼如此有錢?並不是因為他們壟斷着全國的鹽業市場,而是由於鹽引的存在。
據《清朝野史大觀》:“乾嘉間,揚州鹽商豪侈甲天下,百萬以下者,謂之小商”,百萬家產還是“小商”。
可惜的是,時間僅僅過了3年,即乾隆三十三年,新任“鹽政”查賬,發現在他之前的二十年裏,“鹽政”的宮吏們私自“超發”鹽引,從中剋扣、提留“引銀”竟達一千多萬兩。乾隆大怒,許多官吏和徽州大鹽商都被抓捕至北京問罪,其中包括紀曉嵐等知名“要員”(紀因此受到牽連,而被髮配新疆)。這就是著名的“兩淮鹽引案”。
“兩淮鹽引案”為“綱鹽鹽引”的沒落埋下了伏筆,但真正的改革是在70年以後,即清道光十二年,清政府為了消除鹽業“引商”們的暴利進而改革《鹽法》,改“綱鹽制”為“票鹽制”,對持有鹽引“窩本”的莊家與大户課以“重税”,新式鹽引被稱為“鹽票”,價格隨行就市,以此打破鹽業的壟斷與專營。
鹽引票鹽制
票鹽制的利害之處並不是取消了鹽引和引商對鹽引的壟斷,而是取消了行鹽地界,即“引岸”(也稱“赴岸”)限制,“招販行票,在局納課,買鹽領票,直運赴岸,較商運簡捷。不論資本多寡,皆可量力運行,去來自便”。
票鹽制雖然保留了各種鹽引的手續,如“行鹽”等等舊規,但鹽票可以“越界競爭”,“官督商銷” (《清史稿·食貨志》),該政策實行以後,鹽價“暴跌”,“楚西各岸,鹽價驟賤,民眾為之歡聲雷動。”顯見的效果是“打壓鹽價”,作為“莊家”的大户鹽商紛紛“崩盤”。
當時各種著作之中都曾記載過此次“鹽改”的台前幕後——“上下揮霍無度,便掠之於民;民變在即,既掠之於商”(梁啓超:《淮鹽平議》)、“由是羣(鹽)商大困”、“鹽商頓變貧户”。
鹽商們交不起朝廷規定的重税,又沒生意可做,於是家產被“抄”;屋舍園林,一律“罰沒”;家族子孫,流離失所,甚至外出乞討。“金滿箱,銀滿箱,轉眼乞丐人皆謗”(《紅樓夢》語),正是當時十分真實的寫照。